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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流程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40273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赤壁市民政局

名       称: 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流程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一、养老机构申请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

()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投资审批流程

(一)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民政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二)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养老服务业务办理公开内容)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民政部门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养老股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电话联系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四、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赤壁市发改委办公室电话:0715-5351779)

  1.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用地审批、规划报建阶段工作。(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0715-5350659)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赤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0715-5359180)

4、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715-5351379

5、赤壁市供电公司,联系电话:0715-5363267

6、赤壁市水务公司,联系电话:0715-52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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