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服务清单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3899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赤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任务类别 | 序号 | 服务 对象 | 任务名称 | 任务内容 | 政策依据 | 责任单位 |
(一)制定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服务清单 | 制定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服务清单 | 对照《湖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本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服务清单。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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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 1 | 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 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 对我市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每年根据上级计划逐年安排。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函〔2022〕121号)、咸宁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通知》 |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场、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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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 2025年全市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设1处具备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城区互助照料中心覆盖率100%,农村覆盖率90%。 | 《咸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赤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场、区) | |
3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升级 |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配齐改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 | 《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咸宁市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发展以护理为核心的大健康产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赤政办函〔2021〕19号) | 市住建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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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特困 老年人 | 建设赤壁市区域性医养老年中心 | 建设赤壁市区域性医养老年中心,共有4个院区,总床位800张,实现失能特困人员县级集中照护。 | 《咸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赤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局 市设计集团 4个乡镇 | |
5 | 失能特困 老年人 | 建成失能半失能康复中心 | 建成失能半失能康复中心并投入使用,床位200张。 | 《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咸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赤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局 市中医院 | |
6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 吸引社会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局 市市场监管局 | ||
(三)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三)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三)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三)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三)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三)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三)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三)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 7 | 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 年人 | 开展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 | 对我市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到2025年,实现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居家上门服务全覆盖。 | 咸宁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通知》《关于印发〈赤壁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民政发〔2022〕16号) |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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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等老年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2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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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 | 免除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基本殡葬服务费。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2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民政局 | |||
集中供养服务 |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光荣院提供优先入住,床位费减免10%;优抚医院提供优先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检查费优惠减免10%,住院床位费优惠减免10%。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光荣院提供优先入住,床位费减免50%;优抚医院提供优先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检查费优惠减免10%,住院床位费优惠减免50%。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2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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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 | 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10级伤残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检查费优惠减免20%、住院床位费优惠减免50%。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2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民政局 | |||
体检服务 | 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10级伤残军人及“三属”优惠体检,根据实际制定具体优惠的体检项目,原则上体检项目优惠减免不低于10%。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2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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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困难老年人 | 低保重点保障 |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 | 市民政局 | |
养老服务补贴 | 对低收入、农村低保家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或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赤壁市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赤财发〔2018〕15号) | 市民政局 | |||
养老护理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低保家庭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或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 |||||
法律服务 |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市司法局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特殊困难 老年人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 对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定期探视并帮助其解决日常照料问题,在生病住院期间提供陪护。 | 《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对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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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 境建设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 | 市住建局 市民政局 市残联 |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 | 市人社局 | |||
流浪救助 服务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市民政局 | |||
临时救助 服务 |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老年人等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 市民政局 | |||
城乡医疗 救助 | 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 市民政局 市医保局 | |||
殡葬服务 | 免除常住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普通车辆遗体运送、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遗体消毒)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全省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7号) | 市民政局 | |||
残疾老年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 市残联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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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按不低于7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受灾人员救助 | 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老年人,及时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大力支持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发展 | 积极推行依托公立医院办养老机构,支持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办养老机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大力推行乡镇卫生院开办乡镇养老综合体,推进赤壁市区域性医养老年中心项目建设。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探索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 | 《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鄂卫发〔2020〕1号)、《赤壁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工作措施》 | 市卫健局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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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健康管理服务 | 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鄂卫发〔2021〕1号) | 市卫健局 市民政局 | |
建立健全医疗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 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根据《赤壁市医养签约合同协议书》,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 《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 市卫健局 市民政局 |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医疗优待服务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当地医疗机构应定期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 《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鄂卫发〔2021〕1号)《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 市卫健局 市民政局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疾病应急救助 | 对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老年人,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关于印发〈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7〕22号) |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卫健局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 ||
优待服务 | 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燃气、有线电视,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安装费给予30%优惠照顾。 |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 市住建局 市广电网络公司 | |||
法律援助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向人民法院起诉,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2号) | 市司法局 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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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新建幸福食堂 | 大力支持社区采取多种形式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每年新建幸福食堂不少于2个,引入条件好的餐饮企业运营食堂,探索食堂长效运行机制,把幸福食堂建成老年人精神交流栖息地。 | 《省民政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2〕26号) |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场、区) | |
(四)打造室内室外适老化友好空间环境
(四)打造室内室外适老化友好空间环境
(四)打造室内室外适老化友好空间环境
(四)打造室内室外适老化友好空间环境
| 13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大力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 每年按200户左右进行新增改造,到2025实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应改尽改。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向社会老年人延伸,指导一般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咸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赤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场、区) |
14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 | 市民政局 | |
公租房保障 | 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对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 市住建局 市民政局 | |||
农村危房改造 | 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 市住建局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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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公共场所便利服务 | 鼓励车站、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设置绿色通道、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市文旅局 市卫健局 | |
优化老年人和残疾人公共出行环境
优化老年人和残疾人公共出行环境 |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人行道的路沿进行无障碍坡度改造。在老人出入频繁的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商超等公共场所设置老年人休息区,配置或增加老年人休息椅。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2号)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2号) | 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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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支持老年人和残疾人居住比例较高的住宅加装电梯,不符合、不适合加装电梯的老旧小区在相应楼层设置可伸缩折叠休息椅。 | ||||||
在公共场所新增AED(自动体外除颤仪) |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 | 市卫健局 | ||||
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给予免费,设置适老、适残公交专线,公交车上加装安全扶手、防滑垫等适残、适老化设备,设置适老、适残“便民箱”,选聘为老服务星级司机。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2号)
| 市公交集团 | ||||
在老年人、残疾人聚集区试点推行爱心斑马线,适当延长红绿灯时长,便于老年人安全过马路。 | 市公安局 | |||||
16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就医便利服务 | 医疗机构尽量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捷通道,在挂号窗口、缴费窗口增设老年人休息椅,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等窗口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提供便利服务。2025年所有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介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 《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鄂卫发〔2020〕1号)、《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 市卫健局 市民政局 | |
17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提供适老化金融服务 | 银行网点实施无障碍环境改造,配置老视镜、爱心座椅等适老设施,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持大字体显示及语音识别,推广使用便携式智能服务终端;面向老年人开展金融防诈骗宣传活动,在银行发放防诈骗宣传册,讲解金融诈骗案例;提供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支付、储蓄、理财等养老金融产品。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45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0号) | 市金融办 市民政局 | |
18 | 60-70周岁老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参观风景区、人文景观、纪念馆等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已经开放的文物点,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 |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 市公安局 市文旅局 市发改局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 | 市公安局 | ||
19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加快建设老年宜居社区 | 开展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打造华舟社区、大桥社区、龙翔山社区等7个老年友好型社区示范点,打造15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科学配置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 《关于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0〕23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 市卫健局 市民政局 市住建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乡镇(街道、场、区) | |
(五)培育养老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新消费
(五)培育养老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新消费 | 20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探索推进虚拟养老院建设 | 依托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全市经济困难高龄和失能老人提供精神慰藉、入户医疗和家政等上门服务。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推进老年人基础信息跨部门数据共享。 | 《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咸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 市民政局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各乡镇(街道、场、区) |
21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探索社区养老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 探索“物业+养老服务”“五社联动+养老服务”“农户+专业合作社+健康养老”等新模式业态。 | 《咸宁市发展以护理为核心的大健康产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发展以护理为核心的大健康产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赤政办函〔2021〕19号) | 市委组织部 市住建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民政局 市供销社 | |
22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共同缔造农 村互助养老 新模式 | 运用共同缔造理念,坚持“阵地跟着老人走”原则,建设农村互助照料点,成立幸福合作社,打造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共建共治共享的养老新格局,探索可持续的互助养老新模式。 | 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场、区) | |
23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培育养老新消费业态 | 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拓展旅居、健康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加强数字技术教育和培训,提升老年人数字素养。推行“养老服务顾问”制度。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 |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 市民政局 市商务局 市人社局 市卫健局 市文旅局 | |
24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每年对全市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开展一轮失能鉴定。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调研工作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 市财政局 市卫健局 市民政局 | |
(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 25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 市人社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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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岁以上老年人 | 高龄津贴发放机制 | 对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35号) | 市民政局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长期照护保障机制 | 每年持续为全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和养老机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3〕3号) |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市金融办 | ||
27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建立养老人才保障机制 | 持续开展“一家一护”家庭养老服务提能工程,每年培训养老护理人才不少于300人。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护理员积极参与全市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健全养老护理员评价机制。 | 《关于印发〈咸宁市2023年“一家一护”家庭养老服务提能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4号) |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各乡镇(街道、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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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健全巡防和结对帮扶机制 | 健全居家定期巡访、探访制度,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医疗保障、心理援助等服务,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老年人意外风险。 | 《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2〕73号) |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场、区) | |
(七)打造友好养老社会参与体系
| 29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健全风险安全保障机制 | 加强养老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落实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 |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37号)、《市食品药品安全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咸宁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咸食药安办函〔2023〕6号) | 市市场监管局 市消防大队 市住建局 市金融办 市民政局 |
(七)打造友好养老社会参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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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提供老年教育服务供给 | 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资源服务,推动各级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2号) | 市文旅局 市教育局 市委老干局 |
老年文化服务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有条件的图书馆(室)要针对老年人特点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配置老视镜,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2号) | 市文旅局 | |||
31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培育助老爱老社会风尚 | 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培育为老服务基层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职工、老党员等带头参与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与老年人生活健康服务、法律援助等需求相关的志愿活动。 |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全国老龄委发〔2022〕1号) | 市委宣传部 市司法局 市文旅局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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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强全社会人口老龄化国情意识,培育积极老龄观。持续推进“敬老月”系列活动,评选表彰孝亲敬老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尊老孝老等系列宣传活动,加大老年友好型社会宣传力度。 | 全国老龄办印发《关于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的通知》 | 市委宣传部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场、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