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2022-2023学年度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0004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赤壁市教育局
名       称: 赤壁市2022-2023学年度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根据《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教规〔2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资助范围及对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为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中学校和完全高中的高中部,资助对象为在招生计划内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20%。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人员;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
5.经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子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贫困家庭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1.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家庭子女(边缘易致贫户);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5.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恶化,从而无法满足子女正常入学就读及生活的家庭子女;
6.其他收入较低或无稳定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实施程序: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秋季申请评议评审认定一次,春季可个别调整,按学期发放,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第1—6类困难家庭学生学校根据相关部门的比对认定结果,组织指导受助学生填写《赤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第7类其他家庭困难学生,先由学生或家长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赤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通过信息对比、家访(包括访邻里、访亲友、访社区村镇)、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
2、湖北户籍在省内跨县异地就读的学生和外省户籍在鄂就读的学生,由就读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将确认结果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学校将评审拟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校为单位填报《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必须认真校对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不能有丝毫错误。校对准确无异后将电子表册报市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胡 炜 QQ:45162510。
4、各校要统一为受助学生在银行办理高中资助银行卡,及时组织发卡,并将学生签字的《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报市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教育局将资助资金拨付到每所高中,各高中按审核认定的名单通过银行向受助学生发放普通高中助学金,并保留银行打卡记录。
五、工作要求:
1、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成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完善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公示、发放等工作制度,建立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长效机制。
3、各普通高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师生知晓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标准、申报条件及实施程序等。
4、普通高中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金收支凭证、银行打卡记录等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档案资料按照赤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手册P72页资助档案管理清单的要求整理和装订:
六、有关规定:
1、普通高中在发放国家助学金时,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其他任何费用。
2、各校在评审过程中,要尽可能地避免重复资助现象,对已经享受到其他各类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3、各校要按相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设立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做好收支明细账目(附收支凭证复印件)。
4、符合以下条件的民办高中可参照公办高中执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②经物价部门批准,比照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费;
③举办者按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④受资助的学生必须是具有国家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
5、各高中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6、每年高中国家助学金要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资助工作过程中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