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2022— 2025年)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1541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赤壁市教育局
名       称: 湖北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2022— 2025年)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学前教
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强化公益普惠、坚持巩固提高、推进科学保教、提升治理能力”的基本原则,围绕补齐普惠资源短板、完善普惠保障 机制、全面提升保教质量重点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健全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健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到2023年,全省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45%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4%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1.5%以上。到2025年,全省各市(州)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达到85%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完善总体布局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出生人口变化、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发展趋势,按照就近入园原则,完善县域内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的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布局规划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要及时调整居住社区人口配套学位标准,完善并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办好一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同时依托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村独立或联合办园、单设幼儿班,实施乡镇、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推进实施学前教育联合体。鼓
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服务区制度。
2.加快公办幼儿园扩容增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持续实施公办幼儿园学位扩充实事项目,逐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未达到50%的县(市、区),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举办为民办幼儿园。各地要加大扶持力度,落实财政补助、划拨方式供地、减免税费和租金等政策,鼓励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
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农村集体等举办公办幼儿园。
3.实施学前教育“两个比例”攻坚行动。对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未达到5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未达到85%的县(市、区),所属市(州)要督促、指导县(市、区),以2025年必须完成学前教育“两个比例”为目标,测算学位缺口,分年度
确定学位扩充计划,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制定学前教育“两个比
例”攻坚行动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22年年底前报省教育厅、市(州)教育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本级自有财力、上级转移支付、预算内基建投资、专项债券等资金,做好学前教育“两个比例”攻坚行动的资金保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制定的分年度工作计划,在分配年度专项债券额度时给予倾斜支持,对完成学前教育“两个比例”攻坚
行动任务不力的地区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扣减。
(二)健全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
4.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按照“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要求,逐步完善与公益普惠方向和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财政拨款、学前教育收费、学前幼儿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
务,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5.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适时研究并推进学前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改革。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在学前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出台前,切实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500元的底线标准,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低于生均2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助,不断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奖
补政策,引导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省定标
准上提高拨款标准,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不得降低原标准。
6.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各地要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明确分担比例,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家庭支出水平。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办园成本等因素,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在合理核定办园成本的基础上明确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管,坚决遏制过高收费、过度逐利行为。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受监管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
移办学结余。
7.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各地应建立并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制度,按照《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做好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照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根据幼儿属地由同级财政进行保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通过学前幼
儿资助项目资金对各地学前幼儿资助工作给予支持。
(三)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8.优化教师培养培训。支持高等院校设立并办好学前教育
专业,扩大本专科层次培养规模及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规模,鼓励实施定向培养。在高等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增加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提高师范生的融合教育能力。完善省、市、县、园四级培训体系,强化县级培训、园本培训。分级制定分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幼儿园园长、教师和教研员全员、分层培训;加强对非学前教育专业背景和新入职园长教师、新开设幼儿园、农村地区幼儿园等群体的培训。鼓励高校、教科研机构和优质幼儿园结
对帮扶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幼儿园。
9.配齐配足教职工。各地按照省定公办幼儿园编制配备标准,核定事业编制数量,足额配齐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教师。将公办幼儿园中保育、卫生保健、安保、食堂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县聘园用”管理改革。指导和督促民办幼儿园按照配备标
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10.保障教职工待遇。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予以解决。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平均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并足额落实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全员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要对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不
定期检查,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要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提高中、高级职称比例,教师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向幼儿园教师倾斜。
11.严格师德师风建设。全面落实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将教师师德表现与社会信用信息挂钩共享。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职业行为规
范、影响恶劣的人员,终身不得从教。
(四)强化办园行为监督管理
12.完善幼儿园规范管理机制。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与配备、安全防护、
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
13.严格办园准入管理。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县级教育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后,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分类管理政策,做好民
办幼儿园分类管理。持续开展无证幼儿园治理,坚持动态清零。
14.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纳入县(市、区)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营养膳食、幼儿伙食费使用情况、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行动。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的监管,规范保教设施设备配备。加强办园行为督导,重点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及园长和教师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进行动态督查,限
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
(五)强化幼儿园安全保障
15.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贯彻执行《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全面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幼儿园办学安全提供保障条件,加大安全投入,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公安机关要优化上下学时段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组织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好幼儿园“护学岗”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
全运转。
16.严格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幼儿园要健全房屋设
备、消防、门卫、食品药品、幼儿接送交接、幼儿就寝值守和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幼儿园门口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专职保安配备、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和封闭化管理全面达标。加强对师生的卫生、安全、心理健康等教育宣传
培训。
(六)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17.推动幼儿园教育教研改革。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强化幼儿园和小学深度合作,全面构建衔接机制。落实教育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完善质量评估监测机制。省级修订完善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相关标准,各地各园编制幼儿园保教质量自评指导手册,县级督导评估原则上每3-5年为一个周期,确保实现幼儿园全覆盖。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认定一批优质幼儿园。健全各级学前教育教科研机构,每个市(州)、县(市、区)至少配备一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科研人员,为开展学前教育教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完善教科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
完善区域学前教育协同发展机制。做好家园共育。
三、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全面领
导,列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市级统筹、县级主体
责任。要科学合理编制本地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和部门责任分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2.完善激励机制。省级财政继续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各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将作为省级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3.强化督导评价。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投入保障政策、提升保教质量等情况,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要内容。落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和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建立完善督导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