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搜索:

关于印发《赤壁市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2-38762 文       号 :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赤壁市教育局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赤壁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壁市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赤壁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2022815

赤壁市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不断增长的需求,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和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教组发〔2022〕2号)精神,根据《赤壁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是指政府采取“兜底性、过渡性”措施,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赤壁市符合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购买小学和初中学位,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入读,在作用效果上把握“减分子、降占比”。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学生不计入民办学校在校生规模调控考核范围。计算方法为: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享受购买服务的学生数)/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100%。

第二章 启动购买程序条件

第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义务教育学位购买程序:

(一)以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读学生为基数,若当年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占比超过规定比例时启动购买程序。

(二)因社会有需求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足以提供相应教育服务。

第四条  购买学位服务数量大体相当于“我市当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实有学生数”与“当年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总数的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购买服务以年级班数为单位。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五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确定购买对象上把握“三优先”。“三优先”就是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比较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留守儿童占比较高的民办寄宿制学校、已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但暂不具备转为公办学校条件的民办学校,优先纳入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范围。

(二)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育人模式和教学内容上,对标区域优质公办学校标准,坚持五育并举,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引导学生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三)在参与承接购买服务项目前一年登记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年检合格及以上;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参加上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参加承接购买服务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购买学位项目:

(一)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上一年度承接学位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学校。

第四章 购买学位补助标准和对象

第七条 购买学位补助标准:当前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以后可视情况调整。购买学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列支,资金来源可统筹中央财政“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财力。购买学位补助(不含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学期发放,秋季于当年10月30日(春季:4月30日)前划拨至确定享受购买学位学生的银行账户(或直接划拨至学校,由学校抵扣学生学费)。

第八条  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对象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读学生。政府根据当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比例测算确定购买学位数量,优先购买当年毕业年级学位。若购买完毕业年级学位仍不够的,可向下延伸购买,依此类推。

第五章  购买程序和经费拨付程序

第九条  制定购买服务计划。达到启动购买程序的条件时,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制定购买服务计划,明确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并纳入市教育局的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条  签订服务合同。确定承接主体后,由市教育局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履行合同。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经费拨付程序

(一)录入学生信息。符合购买学位入读条件的学生每学期到指定学校注册入学时,学校要核对、录入学生相关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信息上报市教育局。

(二)信息审核。市教育局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初审学生信息。初审无误后,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将本学期符合购买学位入读资格的学生名单在教育门户网站或学校公示栏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按公示结果确定享受购买学位对象。

(三)经费拨付。市教育局对学生信息进行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信息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教育局提供的学生信息后,在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核拨经费到相应民办学校或学生指定账户。

第六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购买学位计划和工作组织实施,对购买学位的入读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市财政局负责购买学位所需经费的预算管理,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向民办学校拨付购买服务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作为承接主体的民办学校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要保障购买学位学生享受和其他在校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保障教育质量,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登记注册等工作。必须按时、如实报送购买学位的学生信息,对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购买学位经费的,追缴违法所得,取消购买学位资格,还视情况核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指标,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期满后再根据全市具体实际情况做调整。

附件:
分享到:
./t20221028_2833057_app.shtml
./t20221028_2833057_xxgk.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