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搜索: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4-32014 文       号 : 无咸环(赤)罚〔2024〕18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赤壁创耀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林

现场负责人(厂长):魏伍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AB9047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中伙铺镇光谷产业园横二路

联系电话:1918631XXXX

2024年9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喷塑工序已建成旋风+布袋除尘设备,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DA001)排气筒;已构成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5日现场检查记录(双随机检查)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情况;

2.2024年9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情况;

3.2024年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情况;

4.2024年9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5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情况;

5.2024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梅林、现场负责人(厂长)魏伍斌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厂长)身份信息;

7.你公司《关于赤壁创耀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铝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咸环审〔2021〕63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办理情况;

8.你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气筒设置要求;

9.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魏伍斌系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厂长)职务,授权委托全权办理环保案件;

10.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厂区建设平面布局;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 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4000元(大写叁万肆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分享到:
./t20241205_3831312_app.shtml
./t20241205_3831312_xxgk.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