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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罚〔2024〕4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4-29761 文       号 : 咸环(赤)不罚〔2024〕4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罚〔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赤壁市德讯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东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302MAD59EPYXJ

地址:湖北省赤壁市瑞通大道富康路16号

联系电话:1527267XXXX

2024年8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租赁赤壁市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两栋厂房,新建年产120万件电子产品生产线项目(注塑工序)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注塑车间于2024年6月开工建设,生产设备正在安装;已构成新建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徐东升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4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情况;

3.2024年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情况;

4.2024年8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5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情况;

5.《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证明你公司在赤壁市发改局备案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建设平面布局情况;

7.项目投资明细表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项目投资金额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此后,你公司停止项目建设,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3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对新建年产120万件电子产品生产线项目(注塑工序)停止建设;

2.2024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取得环评批复手续;

3.2024年10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你公司注塑车间内的注塑机已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赤)不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2024年11月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经案件集体讨论审议,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应深刻认识自身违法行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以免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

2.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主动担负起保护环境、防范污染的社会责任。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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