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4-19082 文       号 : 咸环(赤)罚〔2024〕14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湖北佳迪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汉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F16FD13
地址:赤壁市高新区光谷产业园(湖北省慧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联系电话:1898661XXXX
2024年6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租赁湖北省慧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其年产10万个宠物笼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29日开工建设,现正在建设中。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常汉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及法人身份信息;
2.2024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的情况;
3.2024年6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的情况;
4.2024年6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现场的情况;
5.《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未批先建的督办情况;
6.《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及法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地址的情况;
7.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平面布局情况;
8.第三方公司出具的《资产价格咨询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投资情况;
9.厂房租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房租用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14万元的1%,即人民币10001元(大写壹万零壹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