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4-19081 文       号 : 咸环(赤)罚〔2024〕13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赤壁市起点精密制版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81MA48BRCL34
地址:赤壁市经济开发区赤马港园区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王万学
经理:王香立
2024年6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年产50000张网版加工项目,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安全防护、应急通信、消防系统、应急照明等)。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违反应急物资管理的情况;
2.2024年6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违反应急物资管理的情况;
3.2024年6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违反应急物资管理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万学、经理王香立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经理身份信息;
5.你公司《关于年产50000张网版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赤环函〔2018〕10号)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情况;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备案表共2份,证明该公司已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情况;
7.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排污登记的情况;
8.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平面布局;
9.《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督办你公司储备应急物资的情况:
10.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王香立系你公司经理职务,授权委托全权办理环保案件;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 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基于该条款未列入《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裁量。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