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4-16707 文       号 : 咸环(赤)罚〔2024〕 1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赤壁市欣盛竹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302MAD38WJ055
地址:赤壁市官塘驿镇张司边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刘德营
联系电话:1877130XXXX
2024年5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年产700吨竹炭生产项目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现已建成6个炭化罐、1根排气筒、1个500平方米厂棚等设施设备,其处于调试运行阶段。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及法人身份信息;
2.2024年5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未批先建的情况;
3. 2024年5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未批先建的情况;
4.2024年5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5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已建成现场的情况;
5.第三方公司出具的《资产价格咨询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项目前期投资金额;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平面布局;
7.土地租用合同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用地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重大变动项目总投资额8.6859万元的2 %,即壹仟柒佰叁拾柒元整(¥1737.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财务室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