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4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31579 文       号 : 咸环赤罚字[2023]24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澳森木业赤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824582721
地址:赤壁市赤马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君山
身份证号码:36030219580804XXXX
现场负责人:朱勇
身份证号码:36030219860501XXXX
电话号码:1860868XXX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3年8月2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9日,现场勘查记录1份3页;
2.2023年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
3.2023年8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8组;
4.2023年8月24日、25日,咸宁市12345公众平台信访件2份2页;
5.现场勘察示意图1组;
6.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
7.营业执照1份1页;
8.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2页及排污许可证1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3]17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关于“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依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咸宁市非税收入账户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行号:403536053608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