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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23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31574 文       号 : 咸环赤罚字[2023] 23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2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赤壁市朝扬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BP1GRN96

地址:湖北省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发展大道劲力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厂内

法定代表人:熊朝斌

身份证号码:42122119880518XXXX

现场负责人:吴腊枝

身份证号码:42232219730117XXXX

电话号码:1897281XXX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3年9月1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新建钢化玻璃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5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3页;

2.2023年9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2023年9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5组5页;

4.现场勘察示意图1组1页、营业执照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2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1页

5.《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1页、项目投资明细表1组1页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3]22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6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咸宁市非税收入账户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行号:403536053608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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