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1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29821 文       号 : 咸环赤罚字[2023]2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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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赤壁市官塘驿镇幸福堰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
身份证号码:42098419701205XXXX
电话号码:1353826XXXX
2023年9月1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建设的年产500万米家具封边材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1日,现场监察记录1份;
2.2023年9月11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
3.2023年9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3年9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
5.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6.你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3]21号),告知你公司可以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肆仟壹佰零拾柒元整(¥4107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咸宁市非税收入账户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行号:403536053608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