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8 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29500 文       号 : 咸环赤罚字[2023] 18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8 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汪亚斌:
身份证号码:42230219690405XXXX
住 址: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红林山林场17号
电话号码:1527269XXX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3年9月1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陆水水库饮用水源地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在陆水湖风景区办公楼改造过程中,将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堆放在陆水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3.堆放的建筑废弃物现场照片1张;
4.陆水水库饮用水源地卫星定位图片1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3]1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对你处以罚款25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咸宁市非税收入账户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行号:403536053608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