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28379 文       号 : 咸环赤罚字[2023]16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赤壁市宏远竹木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81MA4E7CG779
地址:赤壁市赵李桥镇羊楼司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汪星
身份证号码:43068219890716XXXX
电话号码:1869226XXXX
2023年9月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涂装工序正在生产,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车间未密闭,废气处理设施循环水池没有循环水,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6日,现场监察记录1份;
2.2023年9月6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
3.2023年9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3年9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
5.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6.你厂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7.你厂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环评验收等复印件各1份;
8.2023年5月6日,赤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向你厂下达《环境整改通知书》1份。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厂可以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罚款贰万元整(¥2.0万元)。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咸宁市非税收入账户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行号:403536053608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