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28376 文       号 : 咸环赤罚字[2023] 15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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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赤壁市官塘驿镇石泉村107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叶逢强
身份证号码:4232319730520XXXX
电话号码:1398662XXXX
2023年8月2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颗粒成型车间旁堆场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9日,现场监察记录1份;
2.2023年8月29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
3.2023年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3年8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
5.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6.你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3]13号),告知你公司可以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关于“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咸宁市非税收入账户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行号:403536053608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