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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环罚字[2020]10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1-07018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赤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环罚字[2020]1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赤环罚字[2020]10号   

赤壁市锦峰钙粉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92421281MA48TY2A7J

地址:赤壁市赵李桥镇胜利街(原纤具厂内)

负责人: 刘大贤

身份证号:42232319680814****

电    话: 15872813909

我局于2020年11月26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

发现你厂雷蒙机在运行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0.11.26)。

2、现场监察记录表一份(2020.11.26)。

3、现场照片一组(2020.11.26)。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0年12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 [202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栏、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罚款八万元整(80000元)。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赤壁市环保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报送赤壁市环保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赤壁市建行天安支行

户    名: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帐    号:42001696142059000189(备注:赤壁市环保局)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我局赵李桥环境管理站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请你单位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赵李桥环境管理站。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或者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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