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慧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索引号 : 011346509/2022-1709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慧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咸环赤罚字[2021]16号
湖北省慧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81MA495L8C6E
法定代表人:王健
地址:赤壁市高新区中伙产业园纵三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8月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省慧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年产4万平方米光学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8月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
2. 2021年8月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2021年8月9日,赤壁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执法检查照片一组。
4. 2021年8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
以上环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1]15号)告知你厂可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014号),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2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赤壁市建行天安支行
户 名: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帐 号:4200169614205900XXXX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示日期: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