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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博盛啤酒有限公司)

索引号 : 011346509/2022-15198 文       号 : 咸环赤罚字[2022] 08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博盛啤酒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博盛啤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8175700904XU

地址:赤壁市发展大道99

法定代表人:王华

20225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及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517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

22022517日,现场监察记录1份;

320225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2517日,现场执法照片1张;

5、湖北博盛啤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法人王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湖北博盛啤酒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执行要求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523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2]03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壹万叁仟元(¥1.3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赤壁市建行天安支行

名: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4200169614205900XXXX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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