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4〕22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4-18137 文       号 : 咸环赤审字〔2024〕22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分局
名       称: 关于新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4〕2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赤壁云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赤壁云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流延膜生产项目于2022年10月14日取得我局《关于赤壁云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流延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咸环赤审字[2022]48号)。目前厂区内已安装了3条彩色料生产线生产设备,由于市场行情变化,流延膜产品市场价大幅下跌,你公司决定年产100万平方流延膜生产项目不再继续建设。
根据市场情况,你公司拟在现有租赁的中伙光谷新材料产业园12栋厂房建设新材料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5680万元,环保投资95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设置管材生产线、板材生产线、法兰生产线、功能性树脂生产线、储能膜生产线,购置挤管机组、造粒机、挤板机、模压机、储能膜机等生产设备,达年产储能膜20万平方米、功能性树脂2400吨、管材550吨、板材3000吨、法兰5吨的生产规模。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1、废水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为冷却废水和生活污水。
冷却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后与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标准限值及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接管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
2、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功能性树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上料混料粉尘、挤出废气、破碎粉尘,管材、板材、法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挤出废气、破碎粉尘,储能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制浆过滤废气、涂布烘干废气、破碎粉尘。
项目功能性树脂、管材、板材、法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挤出废气通过集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氟化氢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储能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制浆过滤废气、涂布烘干废气经集气收集后通过“冷凝回收+二级水喷淋+除湿+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
功能性树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上料混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排放,功能性树脂、管材、板材、法兰、储能膜生产过程中破碎粉尘通过加强厂房机械排放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机器设备的运行噪声。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消声减振、建筑隔声、厂区绿化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粉尘、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其中废包装材料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其中储能膜生产产生的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经分膜处理后废底膜交物资回收单位回收)。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废喷淋水、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导热油、废含油抹布及废手套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严禁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5、总量控制
本项目建成后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396吨/年、VOCs4.529吨/年、化学需氧量0.073吨/年、氨氮0.007吨/年。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设置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按照环评要求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期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赤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