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卫汉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涂层检测实验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索引号 : 011346509/2021-0928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湖北卫汉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涂层检测实验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2021年1月21日,湖北卫汉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中城国创(武汉)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及3位专家等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竣工环保验收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湖北卫汉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环保材料、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环保新型复合材料的研发和生产。涂层产品广泛应用于车辆、石油、船舶、厂矿等领域,并致力于军工国防领域的拓展,卫汉科研团队在石墨烯、高分子材料等领域具备多年科研积累,FORD-ONE超强韧保护涂层历时三年多研发成功,卫汉FORD-ONE涂层分为麒麟、鲲鹏、翱龙三个系列,目前产品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19年11月,湖北卫汉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湖北卫汉装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于2019年12月5日取得了赤壁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湖北卫汉装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赤环函[2019]59号),该项目暂未验收。
后因生产发展的需要,公司投资60万元建设“涂层检测实验室项目”,并于2020年7月14日在赤壁市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登记备案项目编码2020-421281-41-03-036410),扩建项目拟在原有2号厂房内扩建打磨室,喷涂室,烘干室各一间,总占地面积为500m2,扩建项目是原有工程的配套实验室,使用原有工程的产品卫汉涂层KP300和KP100对样品(由客户提供)进行喷涂工作,然后采用物理性方法对涂层进行试验,检验原有工程的产品卫汉涂层KP300和卫汉涂层KP100能否达到要求。原有项目正在建设之中,尚未投产,计划与扩建项目同期验收。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该项目于2020年7月委托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湖北卫汉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涂层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年10月19日通过赤壁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审批文号:赤环函(2020)73号。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总投资额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万元,占总投资的0.2%。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湖北卫汉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涂层检测实验室项目”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二、工程变动情况
表 1 本项目变动情况
序号 | 变更 内容 | 变动清单要求 | 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 | 性质 | 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 本项目使用功能未发生变化 | 否 |
2. |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 本项目生产能力较环评阶段未发生变化 | 否 | |
3. |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 本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较环评阶段未发生变化,且项目不排放一类污染物 | 否 | |
4. | 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以上的。 | 本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较环评阶段未发生变化。 | 否 | |
5. | 地点 | 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 本项目实际建设地址位于赤壁市经济开发区中伙现代生态产业园,与环评阶段一致,未发生变化 | 否 |
6. | 生产工艺 | 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Q | 本项目产品和工艺与环评阶段一致,未发生变化 | 否 |
7. | 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本项目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与环评阶段一致,未发生变化 | 否 | |
8. | 环境保护措施 | 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 | 本项目废气处理设施与环评要求一致 | 否 |
9. | 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 本项目仅一个排污口,且为间接排放,与环评阶段一致 | 否 | |
10. | 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 本项目较环评阶段未新增废气排放口 | 否 | |
11. | 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 本噪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建设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未发生变化 | 否 | |
12. |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外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团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 本项目固废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交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未发生变化 | 否 | |
13. | 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 本项目环评未对事故废水及拦截设施提出要求。 | 否 |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打磨、喷涂及烘干废气。
项目打磨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涂及烘干废气经吸附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4#)排放。
喷涂及烘干废气经吸附棉、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4#)排放。
(2)废水
本项目无用水或者排水工序,因此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劳动定员因此无生活污水产生。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实验室中打磨、喷涂、烘干、冲击仪、拉力试验机、紫外线耐候试验箱等设备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取减震、隔声、降噪等措施,能够保证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有除尘器收集粉尘和废打磨片;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涂层金属、废吸附棉、废抹布和手套。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实验室废物暂存处,交由物资部门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应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置。危废暂存间大小为30m2,依托原有工程。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工况
本项目年测试新型涂料3t。年生产天数为300天,其环评折算日平均生产量为新型涂料10kg。本项目监测期间2020年11月9日-2020年11月10日,项目生产负荷均在75%以上,满足验收监测要求,具体生产情况见下表:
表 2 项目验收期间工况一览表
产品 | 环评折算日喷涂量 | 采样日期 | 实际日喷涂量 | 生产负荷比例(%) |
QL涂层 | 3.3kg | 2020年11月9日 | 2.5 | 83.3 |
QL涂层 | 3.3kg | 2020年11月10日 | 2.5 | 83.3 |
KP涂层 | 3.3kg | 2020年11月9日 | 2.5 | 83.3 |
KP涂层 | 3.3kg | 2020年11月10日 | 2.5 | 83.3 |
AL涂层 | 3.3kg | 2020年11月9日 | 2.5 | 83.3 |
AL涂层 | 3.3kg | 2020年11月10日 | 2.5 | 83.3 |
(2)调试结果
(1)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打磨、喷涂及烘干废气。
项目打磨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经检测,项目打磨废气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1标准限值要求。
喷涂及烘干废气经吸附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经检测,项目喷涂及烘干废气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1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
改扩建项目无废水外排。
(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通过采取减震、墙体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降噪。本次验收检测报告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厂界昼夜间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本项目产区内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桶和危废暂存间,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尘器收集粉尘和废打磨片委托物资公司回收;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吸附棉、废抹布和手套等危废均委托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5)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次扩建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生活污水增加,试验过程不产生废水,因此扩建项目无废水外排。
根据国家对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以及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本评价确定的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因子为VOCs和颗粒物。
本次扩建项目VOCs排放量为0.3298t/a,颗粒物0.04t/a;扩建后全厂VOCs排放量为0.3398t/a,颗粒物为0.04t/a。环评批复核准的全厂排放量为VOCs0.558t/a,颗粒物0.04t/a:因此项目实际排放的VOCs和颗粒物总量均未超出环评批复要求,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五、公示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1、自发布起20个工作日
2、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在公示期内有意见可向建设单位、当地环保局或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 13972837077
通讯地址: 赤壁市高新区中伙光谷产业园纵三路
邮编:43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