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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赤城行决字0000092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4-22036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赤城行决字000009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被处罚人:魏光文

身份证号:42230219711020****

:赤马港街道营里八组008号

你于2024年1月份至5月份在陆水湖大道玉龙传说沿线收集的厨余垃圾未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事实和证据如下:2024年5月9日晚上9点,接电话举报,你驾驶车牌为鄂L60A29厢式小货车在赤壁市陆水湖大道玉龙传说沿线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经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立案调查,自2024年1月份开始至5月份期间,收集的厨余垃圾运输到赤马港街道营里八组家中,煮熟后再运至余家桥乡丛林树四组光文养殖场饲养牲畜,你收集的厨余垃圾未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取证图片;4.身份证复印件;5.鄂 L60A29行驶证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章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4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在15个工作日内到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缴纳罚款地址:赤壁大道96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赤壁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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