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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赤城行决字0004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17401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赤城行决字000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被处罚人:姜海兵性别:电话:1862218****

身份证号码:32062519680101****

住址:江苏省海门市余东镇富民村二十五组15号

你(单位)于20235301110分赤壁发展大道大田畈社区居委会段雇请的运输车辆(鄂ATX177)车轮夹带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现场图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1.责令立即清除路面污染物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到河北大道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账户69520104000022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赤壁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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