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9]001号
索引号 : 11346509/2019-169428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赤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9]00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土批(2019)260号《关于批准赤壁市8个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拟定了该批次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赤壁市8个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茶庵岭镇云台山村;
被征收土地的权属:茶庵岭镇云台山村集体所有;
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茶庵岭镇云台山村0.2002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金额: 单位:公顷、万元
地 类 | 面 积 | 统一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金 额 |
耕 地 | 0.2002 | 2.007 | 10 | 13 | 9.2414 |
青苗补偿费 | 0.4018 | ||||
林 地 | |||||
合计 | 0.2002 | 9.6432 |
四、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2条之规定,征收土地两费补偿由征地单位支付茶庵岭镇云台山村,由云台山村按实际情况核定被征地农民并及时发放。
五、本次征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的,采取货币结合社保的方式进行安置。
六、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以货币方式支付。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于10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为单位,书面形式向征地单位提出。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赤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引发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