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猕猴桃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索引号 : 011346509/2020-0840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赤壁市农业农村局
名       称: 赤壁市猕猴桃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市高端猕猴桃产业发展,把猕猴桃产业培育成我市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主导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富民产业,提升影响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奖补办法:
第一条在本市内新发展猕猴桃基地3亩以上或年加工能力在1000吨以上、贮藏(冷库)设施建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适度奖补。
第二条对新建设面积(新型经营主体种植面积)达到3亩以上(含3亩)的猕猴桃产业基地,按两年建成期逐年进行奖补。按建设标准完成整地栽苗建设每亩奖补1000元,完成立杆拉网建设每亩奖补500元,完成滴灌微喷建设每亩奖补500元。二年累计奖补每亩不超过2000元。单个新型经营主体两年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鼓励猕猴桃精深加工开发。支持经营主体提高加工能力,对引进高新技术进行猕猴桃饮品、猕猴桃食品等精深加工开发,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待正式投产后,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第四条鼓励建设贮藏(冷库)设施。对新建符合条件的贮藏(冷库)设施建设,规模在1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建设费用的30%的奖补额度,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支持猕猴桃基地加强质量安全源头建设。提倡实行“两精两减”、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推广绿色防控新技术,对产品检测达到欧盟标准、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绿色防控果园,每年每亩奖补50元。单个新型经营主体当年奖补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鼓励猕猴桃生产、加工企业积极引进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科技创新开发。对新引进建设院士和博士后工作站或实验室,在赤壁开展课题研究,并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当年可一次性奖补30万元科研费;对按计划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猕猴桃行业相关标准起草的,分别给予本市起草单位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支持有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以企业为背景建立获批权威机构授权的中国猕猴桃研究院,建成后并已开展正常工作的,酌情予以奖补。
第七条鼓励猕猴桃产品品牌创建,对新获批“三品一标”认证的,按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20万元奖励;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对起草标准成为国家级和省级颁布的专业标准的,本市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八条支持从事猕猴桃产业的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质量可追溯平台建设,实现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可管控。对建成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并正常运行的企业酌情予以奖补,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鼓励从事猕猴桃产业的新型经营主体争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咸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新型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从事猕猴桃产业的新型经营主体“走出去”, 对参加国内省级以上有影响展会的企业,每次奖补2万元;对在国(境)外参展的企业,每次奖补4万元;对在国内外省会以上城市和赤壁市内承办猕猴桃推介会的企业,每场一次性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鼓励从事猕猴桃产业的新型经营主体在赤壁承办中国·赤壁猕猴桃产业峰会,实行“一事一议”,酌情予以奖补。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猕猴桃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猕猴桃.整合项目支持建设猕猴桃产业电商、精深加工园区、现代物流网络以及猕猴桃云平台,促进猕猴桃产品流通。对企业线上销售猕猴桃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5%进行奖补。单个新型经营主体当年奖补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出口创汇。对有实际出口成效的,除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和本市外贸出口奖补政策外,另按实际出口业绩的5%进行一次性奖补。单个新型经营主体当年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从事猕猴桃产业的新型经营主体进入资本市场,对在我市注册,首次在境内外市场成功上市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110万元的奖励;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即“四板”)挂牌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奖补的考核主体为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实施奖补前,应先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办)确认,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开始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于当年底由实施业主提出奖补验收申请,所在乡镇(办)初审,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将其列入奖补对象验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