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货运车辆通行码申领规定(试行)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1445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赤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名       称: 赤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货运车辆通行码申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范货运车辆通行码核发和管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有效推进我市货运限行政策、保障城市货物运输、货车通行及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道路通行码管理主要是针对货运车辆进入限行区城实行的通行许可制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载货汽车通行政策,结合城市交通管理、交通秩序、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城市运行情况,按照“总量控制、保障民生、便利通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对确需在限行时间进入限行区域的货运车辆办理通行码。
第三条 通行证审批及核发单位赤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我市货运车辆通行码的办理及核发工作。
第四条 通行码核发原则:严格审核,按需发放。
第五条 通行码子分类:临时、短期、中长期。
(一)临时通行码有效期一般为1-3天;短期通行码有效期一般为3-15天;中长期通行码有效期为15天以上,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二)高峰时间上午7:00-9:00和下午17:00-19:00禁行,渣土车7:00-19:00禁行。
第六条 通行码类型
列入发放范围的载货汽车按不同的通行需求,分别采取限制车型、限制高峰、限制时间、指定区域、指定路线、指定时段的方法,核发不同类型的通行码。新能源货车、皮卡车不受货车限行通告限制。
(一)货车通行码:适用于普通货车、运输汽(柴)油、煤气、天燃气、医用气体等危险化学品及剧毒类化学品的重型、中型、轻型及以下车辆;
(二)配送货车通行码:适用于重型、中型、轻型的冷链车、厢式、封闭式运输货车(轻型冷链车、厢式、封闭式运输货车申请城市配送通行码仅限车辆登记时间在2023年5月12日之前车辆);
(三)渣土车通行码:适用于服务城市工程建设的重型、中型渣土运输货车(渣土车通行码统一由企业车辆申请);
(四)混凝土搅拌车通行码:适用于服务城市工程建设的重型混凝土运输货车(混凝土搅拌车通行码统一由企业车辆申请);
(五)民生运输车辆通行码:适用于服务农副产品运输、生活物资运输等重型、中型、轻型及以下运输货车;
(六)邮政快递车辆通行码:适用于服务邮政运输、快递物流运输等重型、中型、轻型及以下运输车辆;
(七)城市运维车辆通行码:适用于从事电力、水力、环卫、园林等城市运维的重型、中型、轻型及以下工程运输车辆;
(八)道路救援车辆通行码:适用于从事道路抢险、清障、施救等重型、中型、轻型及以下专用车辆。
第七条 通行码核发时限
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 通行码申领材料类型
(一)通行码申领范围:企业、车辆、个人。
(二)材料类型:统一信用代码、行驶证、身份证、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注册登记证、驾驶证、交强险、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身份证、车辆照片(左前、右后)、驾驶人从业资格证、运输合同、租车合同、准运证、道路运输许可证、供货合同、施工合同、商业险、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检验证书、其它等。
第九条 通行码申请方式
对在禁行时段确需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禁行区域的货运车辆,个人请登陆手机交管“12123”APP,企业用户登陆互联网服务平台企业端申领货运车辆电子通行码。
第十条 通行码行使用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通行码办理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2、使用伪造、倒卖、转让、租赁或借用的通行码,或企业将通行证倒卖、转让、租赁或借用给其他企业的;
3、发生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4、存在逾期未检验、注销、被盗抢、扣留、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形的,不允许申请城市货车电子通行码;
5、有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一)已申请成功通行码的车辆在一个办证周期内有3次交通违法记录的,停止办理下次办证周期通行证。
(二)因企业变故、车辆变更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自行终止通行码;不得以城市配送车辆、寄递车辆等办理的相关通行证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
(三)办理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已办理通行码的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及通行证使用规定培训,定期清理交通违法突出的驾驶人。
第十一条 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货车通行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管控。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各限制通行区域道路入口设置交通标志,在限行区道路设置交通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监控。
第十三条 新建道路限制通行车辆种类、时段,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通告和实际道路禁令标志为准。
第十四条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拒绝、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