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索引号 : 011346509/2022-4107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赤壁市财政局
名       称: 赤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赤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资金名称 | 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 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 政策依据 |
18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三属”抚恤金 | 受益范围: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抚恤标准: 1.烈属:(2020年1-7月年抚恤27980元,2020年8-12月年抚恤30780元);(2021年1-7月年抚恤30780元,2021年8-12月年抚恤33860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020年1-7月年抚恤24040元,2020年8-12月年抚恤26440元);(2021年1-7月年抚恤26440元,2021年8-12月年抚恤29080元) 3.病故军人遗属:(2020年1-7月年抚恤22610元,2020年8-12月年抚恤24870元);(2021年1-7月年抚恤24870元,2021年8-12月年抚恤27360元)。 |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父母(抚养人)和配偶;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子女;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烈士褒扬条例》 3.《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4.《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5.《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19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受益范围: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人员。 补助标准:(2020年1-7月月补助1515元,2020年8-12月月补助1665元);(2021年1-7月月补助1665元,2021年8-12月月补助1865元) | 1.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2.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3.《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受益范围: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所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补助标准:(2020年1-7月月补助605元,2020年8-12月月补助655元);(2021年1-7月月补助655元,2021年8-12月月补助705元) | 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③、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④、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3.《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 受益范围:1.参战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 2.参试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涉核)任务的军队退役人员。 补助标准:(2020年1-7月月补助650元,2020年8-12月月补助700元);(2021年1-7月月补助700元,2021年8-12月月补助750元) | 1.参战退役人员 (1)军队退役人员个人档案记载与参战部队总目录中的参战部队番(代)号、参战时间和地点一致 (2)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2.参试退役人员 (1)军队退役人员个人档案记载与参战部队总目录中的参试部队番(代)号、参试时间和地点范围一致。 (2)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退役人员。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3.《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受益范围: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2020年1-7月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补助40元,2020年8-12月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补助45元);(2021年1-7月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补助45元,2021年8-12月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补助50元) | 1.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 2.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这两类人员中不包括己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1年义务兵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3.《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部分老年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受益范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补助标准:(2020年1-7月月补助490元,2020年8-12月月补助540元);(2021年1-7月月补助540元,2021年8-12月月补助590元) | 对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1.居住在农村和无工作单位; 2.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3.年满60周岁以上。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3.《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伤残军人 | 受益范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补助标准:2021年8起 一级(因战)106670元/年 (因公)103300元/年 (因病)99910元/年 二级(因战)96530元/年 (因公)91450元/年 (因病)88030元/年 三级(因战)84700元/年 (因公)79600元/年 (因病)74550元/年 四级(因战)69420元/年 (因公)62670元/年 (因病)57590元/年 五级(因战)54220元/年 (因公)47410元/年 (因病)44030元/年 六级(因战)42360元/年 (因公)40080元/年 (因病)33860元/年 七级(因战)32200元/年 (因公)28820元/年 八级(因战)20330元/年 (因公)18610元/年 九级(因战)16890元/年 (因公)13560元/年 十级(因战)11860元/年 (因公)10140元/年 | 1.现役军人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退出现役的; 2.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提出申请,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为残疾的;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3.《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见附件:赤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赤壁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