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2209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城市规划 发布机构: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
1 | 单位及个人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林、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十九条:公民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 初次违法,主动进行清理或清除的 | 可以并处警告、10元罚款 | 赤壁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 | |||||
一般违法情节 | 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含1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责令其改正,未主动清理或者清除的;2、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 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罚 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
2 |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影响市容环境及行人通行;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第三款: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第十条第四款: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第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七条第三款: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罚款 | 赤壁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 | |||||
一般违法情节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以上300元(含3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其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的;2、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 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3 | 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元罚款 | 赤壁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 |
一般违法情节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元以上400元(含4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2、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4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4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及清洗车辆;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消除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及时消除。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护整洁和完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元罚款 | 赤壁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 |
一般违法情节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元以上400元(含4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2、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4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5 | 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第一款: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 赤壁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 |
一般违法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2、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6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生活垃圾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一条: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 | 赤壁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 |
一般违法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含1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罚款 | ||||
7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 污染路面40平方米以下,主动改正的 | 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罚款2000元 | ||
污染路面面积超过40平方米 | 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按污染路面面积每平米50元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8 | 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赤壁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 |
一般违法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1倍(含1倍)以下罚款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罚款 |
城乡规划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责令停止建设后,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 赤壁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违法行 为,不采取相应改正措施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但主 动配合拆除的 | 限期拆除,不并处罚款 |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不能拆除,主动配合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 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不并处罚款 |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能拆除的,不配合、逃避、阻挠、抵制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处罚的 | 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 | 一般违法情节 | 1、修剪树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损失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处200元罚款; 2、砍伐、移植树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1000元罚款;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000元罚款。 | 赤壁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 |
2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 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情节 | 1、限期内改正并恢复绿地原状,处1000元罚款; 2、逾期不恢复绿地原状,处1万元罚款。 |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缺损时间未超过12小时,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 赤壁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 |
缺损时间超过12小时,情节严重,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标志设施不全,影响其作用发挥,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未设立标志设施,情节严重,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3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占用期满或挖掘后清理时间不超过24小时,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 | 赤壁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 |
占用期满或挖掘后清理时间超过24小时,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4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边办理边建设或虽办理但未取得批准手续,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办先建或据不办理,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5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抢修完工补办手续未超过48小时,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 | 赤壁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 |
抢修完工补办手续超过48小时,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8千元(含8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抢修完工48小时后,仍不补办批准手续,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8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6 | 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边办理边实施,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 | 责令停止实施,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办理先实施,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 | 责令停止实施,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损失 |
工商行政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无照和有照不按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作业、店外经营 |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19条规定。 | 一般违法情节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公安交通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 一般违法情节 | 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立即改正(驶离)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驶离)的,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首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处100元罚款。 |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2 | 未经许可,机动车驾驶人侵占城市道路从事建设或者经营活动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89。 | 一般违法情节 |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环境保护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未造成后果的 | 当场改正的,不予处罚; | 赤壁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 |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后果的 | 当场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未造成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造成后果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元罚款。 | ||||
2 | 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的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的,不予处罚; |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消除污染的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污染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