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赤壁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应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的工作职能,制定本预案。
1.2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如下范围: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导致5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2)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5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建筑倒塌的事故等。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住建局设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住建局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组 长:项 鹏 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陈良驹 住建局副局长
王成新 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施爱臣 建工股股长
李伟平 市场管理站站长
刘亚军 安全监督站站长
王 钧 质量监督站站长
周荣华 造价站站长
李 闯 墙革办主任
(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2.2 主要职责为:
(1)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2)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县政府、市建委报告事故情况;
(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
市住建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主任由刘亚军兼任,联系电话:0715-5359767,
手 机:13907246478。
主要任务为:受理事故报告,负责住建局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住建局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的指示。
2.3各施工单位和在建工程项目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住建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事故情况。
(2)施工项目部:根据市住建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3 应急响应
3.1救援程序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事故发生地和施工、在建项目部等单位,在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领导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市住建局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配合事故调查,及时做好现场标记和详细记录,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上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市住建局应急领导小组接事故报告后,由组长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如需启动,则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启动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相关业务股室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l000万元以上的,由市住建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带队组成前线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职能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3.2救援协调分工
住建局具体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股室职能分工展开:
(1)城市规划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已竣工房屋建筑、高切坡护坡和地下空间工程因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由住建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负责协调;
(2)工程拆迁及房屋使用阶段由于对房屋建筑的非正常使用或没有进行必要的修缮而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由相关业务副局长负责协调;
(3)农村在建或已竣工的农民自建房屋因安全防护或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导致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由分管相关业务副局长负责协调;
(4)在建或竣工工程因勘察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导致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由分管相关业务副局长协调。
4 事故报告
4.1报告程序
(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施工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市住建局或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
(2)市住建局接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市住建局和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2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救助要求;
(4)事故报告单位、人员通讯联系方法、签发人、报告日期等。
二、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5)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6)事故原因分析及后续救援措施:
(7)其它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三、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作出详细记录。
5救援重点
(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救治伤员,并及时转送医疗单位救治。
(2)避免发生新的伤亡。伤亡人员救出后,应撤出无关人员,对现场临时封闭,避免再次发生伤亡。
(3)消除隐患及排险。对发生的事故,应及时组成工程抢险队伍与技术专家合作,共同消除隐患,控制事故,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4)及时切断现场电线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资,应及时安全转移。
(5)对获救伤员,应及时登记造册,已无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时,由卫生部门对现场消毒检疫。
6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并督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住建部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及时进行整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处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应急保障
7.1应急通信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应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7.2应急队伍保障
(1)抢险力量:在建工程应急抢险,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的应急抢险,由住建局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整改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各地应依靠本地骨干企业建立各类和专业齐全的常备救援抢险队伍,各企业常备救援抢险队伍的名称和人员数量应每年造册报市住建局领导小组备案。
(2)专家咨询力量:组织一批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事发现场的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市主机局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由市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组成。
(3)应急管理力量:由市住建局有关人员组成,担负接受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3应急装备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应急领导小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住建局及时组织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