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附件1
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联系人:舒顶智 联系电话:5358137
序号 | 处罚事项 | 首违免罚的情形 | 首违免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建设单位不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行为的处罚 | 建设单位首次办理竣工档案归档时,由于非因建单位的客观原因导致竣工档案未能归档,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业务指导并及时整改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2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存在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1. 首次发现; 2. 自行改正或在指定期限内整改的; 3. 未造成严重后果。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预警提示,行政回访 |
3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首次发现; 自行改正或在指定期限内整改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 | 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4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1.首次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指定期限内整改的; 3.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5 | 未按规定履行维护职责,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处罚 | 1. 首次发现; 2. 自行改正或在指定期限内整改的; 3. 未造成严重后果。 |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三未按规定履行维护职责,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 | 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6 |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首次发现;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未造成严重后果。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 令第160号发布)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预警提示、给予警告。 |
7 |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处罚 | 首次发现; 企业不及时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未造成严重后果。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预警提示、给予警告 |
8 | 对违反规定未依法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估价师的处罚 | 首次发现; 自行改正或在指定期限内整改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9 | 对商品住宅销售中企业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首次发现; 自行改正或在指定期限内整改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10 | 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首次发现; 自行改正或在指定期限内整改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附件2
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联系人:舒顶智 联系电话:5358137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建设单位不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竣工六个月内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资料的,之后主动完成移交,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2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行为的处罚 | 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发现之前主动移交,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3 | 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附件3
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联系人:舒顶智 联系电话:5358137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行为的处罚 | 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警提示、业务指导后能及时整改到位,未造成严重后果。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2 | 对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涂改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经燃气管理部门预警提示后及时整改到位,未造成严重后果。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预警提示,行政回访 |
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1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12.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4万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改造,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12万 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行为的处罚 | 已检测进出水水质,未及时报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已检测进出水水质,未报送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未检测进出水水质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检测进出水水质,未及时报送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已检测进出水水质,未报送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检测进出水水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对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未按规定明示相关文件或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限期改正后符合要求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 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 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处罚 | 限期整改后按要 求积极及时提供 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 | 预警提示、行 政约谈、行政 告诫 |
7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 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 未回避的处罚 | 初次违法,经教育改正,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预警提示、行 政约谈、行政 告诫 |
8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 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初次违法,未造成 质量、安全事故, 主动消除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9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 肢解发包 | 及时纠正,未造成 严重后果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10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11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 无证施工6 个月以内,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12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13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 后果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14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 后果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15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迟延履行保修义务30 日以下的且 整改到位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16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17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18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19 | 施工单位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未造成质量事故,不需要加固补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20 | 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21 | 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22 | 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逾期不超过30 天并已改正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23 | 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24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25 |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2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27 |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28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 逾期10 日以下改正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29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 逾期未改正,为不超过1 个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30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工程尚未开 | 《招标投标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31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招标投标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32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招标投标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3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招标投标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34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 《招标投标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35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 《招标投标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36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招标投标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37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 《招标投标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38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招标投标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39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合同尚未实施 | 《招标投标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40 | 招标人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尚未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41 | 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尚未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42 |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43 | 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在开标前发现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44 |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参加评标,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45 |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参加评标,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46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47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 | 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48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尚未影响到招标 活动正常进行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49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 的 | 存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5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 后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5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超过法定时限低于二个月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5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收到评标报告后未公示中标候选 人及确定中标人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5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5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5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56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 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57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58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合同尚未实施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59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指导 |
60 |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61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 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 限期内改正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湖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62 |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 办理证书变更 | 限期内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63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64 |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 未造成危害后果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65 | 建设单位未按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66 |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67 |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 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68 | 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69 |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70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71 |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72 | 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73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74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75 | 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76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77 | 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78 | 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79 | 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80 | 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81 | 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82 | 监测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编制监测方案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83 | 监测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84 | 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85 | 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86 | 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87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88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89 | 施工单位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未造成质量事故,不需要加固补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90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300 万以下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91 | 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 违反本办法规定 |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300 万以下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92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15 日以下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行政建议 |
93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建议 |
94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 《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95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委托项目在5 万平方米以下的。 | 《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96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低于规定面积20%(含20%)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97 |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 | 《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98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99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实施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附件4
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 (公章): 联系人:舒顶智 联系电话:5358137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建设单位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不完整的处罚 |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不完整的,责令限期整改后移交档案完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行政指导、容缺执法 |
2 | 对违规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经督促后及时整改到位,未造危害后果 的。 |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 提前施工,但检查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容缺执法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附
赤壁市住房和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执法类别 | 审核范围 | 审核重点 |
行政处罚 |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4.社会关注度高的; 5.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6.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2.认定的事实、证据; 3.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4.执法程序;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行政许可 | 1.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3.社会关注度高的; 4.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2.认定的事实、证据; 3.法律依据; 4.执法程序;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行政检查 |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社会关注度高的; 3.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2.认定的事实、证据; 3.法律依据; 4.执法程序;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