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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20-10-30打印文章

第一部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违法行为之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且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在作出任免决定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者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300人以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未配备两名以上且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两名以上且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处罚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其掌握岗位所需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者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或者未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六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体系,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加强对高风险设备、工艺、场所、物品和岗位的风险辨识防控,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或者未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已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已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但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已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未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临近输油(气)管道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建(构)筑物拆除、装卸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履行下列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要求;

(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管理;

(三)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向作业人员书面说明危险因素、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其中一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其中二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其中三项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五: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罚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与受托实施危险作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未装设气体泄漏监测报警装置和配备防护装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处罚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装设气体泄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防护装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未按照要求配备防护装备或者设立气体防护站(组),或者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加油站、易燃易爆液体专用运输车辆未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未按照标准装设气体泄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防护装备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未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七 :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加油站、易燃易爆液体专用运输车辆未采用阻隔防爆技术

【处罚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加油站、易燃易爆液体专用运输车辆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技术。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未按照要求配备防护装备或者设立气体防护站(组),或者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加油站、易燃易爆液体专用运输车辆未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加油站、易燃易爆液体专用运输车辆未采用阻隔防爆技术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八: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并实施发货和装载查验制度

【处罚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发货和装载查验制度,在装载危险化学品前查验承运单位车辆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检查车辆及罐体、警示灯具和标志的完好性,严禁超载、混装。

第六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并实施发货和装载查验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已建立发货和装载查验制度但未实施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实施发货和装载查验制度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九: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地点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在许可范围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

第七十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地点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地点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一般的(存放、经营数量不足核准数量的50%)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地点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存放、经营数量超过核准数量的50%)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违法行为之一: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本条规定与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一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之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本条规定与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一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违法行为之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本条规定与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一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规定。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违法行为之四: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依据】《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本条规定与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一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之五: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依据】《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本条规定与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一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依法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依法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之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处罚依据】《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本条规定与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不一致,应当适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之七: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本条规定与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一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之八:企业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组织生产或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处罚依据】《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本项规定与2015年修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不一致,应当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违法行为之九:企业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处罚依据】《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企业未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2

企业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十:企业未按规定存储、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

【处罚依据】《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未按规定存储、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

注: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规定,自印发之日(2017年6月12日)起,企业不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因此对本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之十一: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实行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的

【处罚依据】《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规定建立、实行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企业已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制度但未实行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2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实行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部分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违法行为之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处罚依据】《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本条规定与2015年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下同)不一致,应当适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三)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违法行为之二:事故发生单位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

【处罚依据】《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7条第2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处罚。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事故发生单位谎报、瞒报一般事故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2

事故发生单位谎报、瞒报较大事故

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3

事故发生单位谎报、瞒报重大事故

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三: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依据】《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特别重大事故裁量情形适用于受应急管理部委托对特别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下同。

违法行为之四: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处罚依据】《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4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80万元以上2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2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2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8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32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并且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80万元以上4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20万元以上4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之五: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依据】《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发生一般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之六: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依据】《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没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之七: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本条规定与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一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八)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急性工业中毒事故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按一次急性工业中毒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急性工业中毒伤害程度情况,由重到轻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工业中毒事故四个等级。

一般急性工业中毒(经诊断确诊轻度中毒以上,下同)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急性工业中毒人数30人以下,或重度中毒人数1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急性工业中毒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急性工业中毒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重度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急性工业中毒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急性工业中毒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重度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发生一般事故,急性工业中毒(经诊断确诊轻度中毒以上,下同)15人以下,或重度中毒人数5人以下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2

发生一般事故,急性工业中毒15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度中毒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八: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本条规定与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一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十)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发生较大事故,急性工业中毒30人以上40人以下,或重度中毒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

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急性工业中毒4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重度中毒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

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九: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本条规定与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一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一)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发生重大事故,急性工业中毒50人以上70人以下,或重度中毒人数30人以上40人以下

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2

发生重大事故,急性工业中毒7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重度中毒人数40人以上50人以下

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十: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

【处罚依据】《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2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也未落实整改措施,其中一项逾期不改正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也未落实整改措施,逾期均不改正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十一: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处罚依据】《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十二: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处罚依据】《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谎报或者瞒报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部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违法行为之一: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处罚依据】《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之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处罚依据】《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

……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之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的

【处罚依据】《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三者之一不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三者均不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没有实行自动控制、自动连锁、自动报警;没有对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参数信息实现不间断的采集和远传;在役大型化工装置没有应当装设紧急停车系统的。

【处罚依据】《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实行自动控制、自动连锁、自动报警,对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参数信息实现不间断的采集和远传。在役大型化工装置应当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没有实行自动控制、自动连锁、自动报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没有实行自动控制、自动连锁、自动报警;对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参数信息没有实现不间断的采集和远传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在役大型化工装置部分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

在役大型化工装置没有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注:违反《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适用《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第五部分《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违法行为之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高温、雷电、暴雨等极端天气情况下进行生产

  【处罚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本条规定与2017年9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不一致,应当适用《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高温、雷电、暴雨等极端天气情况下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温、雷电、暴雨等极端天气下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之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许可证核准的地点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本条规定与2017年9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不一致,应当适用《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许可证核准的地点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地点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三: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

【处罚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的;

……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或未对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有其中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既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又未对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之四: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

【处罚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有其中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既未按照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又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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