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赤壁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发展”理念,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市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盛文军市长
第一副组长: 饶自斌副市长
副组长:市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
成 员:但立波市政府副主任
刘新洲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各乡镇(办、场、区)主要负责人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主要负责人
市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市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从相关单位(工商局、质监局、国土局、住建局)各抽调1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工作人员原则上与原单位脱钩,工作经费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中列支。市安监局局长刘新洲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时间和方法步骤
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从2017年12月开始,到2018年12月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双随机、明查暗访、联合执法、综合督查等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12月一2018年2月)
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于12月25日前报送市打非治违办公室。要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认真清理、检查,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特别是要全面摸排近两年因非法违法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切实开展回头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厉打击、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3月—6月)
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第一阶段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对影响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采取强有力措施,保持高压态势,集中整治,切实把解决当前的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机制密切结合起来,统筹推进。
(三)全面核查、重点督查阶段(2018年7月—9月)
通过采取联合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市打非治违办公室要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重点督查,形成督查通报,督促各方监管责任落实。
(四)查遗补漏、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10月--12月)
市打非治违办公室将定期组织综合督查组和综合执法组深入各地、各行业领域查遗补漏,总结汇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追责问责,对非法和严重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厉执法,做到“四个一律”,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不断巩固打非治违工作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打非治违”工作行动由政府负总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总体要求,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对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场所实现排查全覆盖,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部登记建册、严厉打击。
(二) 强化社会监督,营造氛围
加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联合执法,形成合力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发现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增强打击实效性。
(四)坚持统筹兼顾,构建长效机制
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附:
赤壁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重点
(一)重点打击非法行为。1.无证、无资质、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资质)范围从事生产、开采、经营、建设、储存、运输、使用、中介活动的;2.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挂靠各类行政许可资质和证书的;3.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4.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6.其他非法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打击违法行为。1.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2.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3.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重大危险源没有进行安全评估、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没有实时监测监控的;4.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强令职工在危险环境作业的;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6.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超层越界生产;超速、超员、超载驾驶(运输)的;7.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没有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的;8.图纸造假、图实不符、出具虚假报告、虚假验收证明的;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监控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以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11.危险场所动火、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或输油(气)管道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建(构)筑物拆除、装卸等危险作业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没有专人现场统一指挥的;1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13.“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的;1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严重,损害职工健康的;1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16.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17.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18.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重点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企业制度、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者作业规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修订完善的;2.日常巡查检查制度不落实,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3.现场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4.现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征兆不及时处置的;5.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7.其他违规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