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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只眼网络世界)

发布时间:2024-07-08打印文章

当事人:赤壁市三只眼网络世界,住所:赤壁市河北大道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30989026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莉蓉

经本局查明:2024年05月25日16时43分,你单位接纳高某某1名未成年人进入赤壁市三只眼网络世界,在场所设置085号机子上网消费者系未成年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去过赤壁市三只眼网络世界的事实;上网消费15元,此消费金额视为违法所得:

2、赤壁市公安局户籍证明高某某身份证明1份,证明上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发现赤壁市三只眼网络世界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

4、余莉蓉委托人马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赤壁市三只眼网络世界接纳未成年人事实;

5、照片证据4张,证明赤壁市三只眼网络世界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6、《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赤壁市三只眼网络世界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本局认为,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2024年06月26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鉴于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出现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赤壁市陆水湖大道199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赤壁市赤马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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