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我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原则,分级负责,依法处理。
第二条 医疗机构是医疗纠纷处理的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构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第一时间带领工作专班参与医疗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落实责任到人,发挥多元化化解机制作用,将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一线,做到纠纷不出市。
第四条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服务站)医疗纠纷化解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事发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必须在10分钟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报告(报告内容:死患者姓名、死患者性别、死患者户籍所在地、死患的基本原因、当前稳控化解情况);事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在30分钟内向市卫生健康局局长、分管副局长、联系医疗卫生单位的局领导报告;医疗纠纷发生单位必须在医疗纠纷发生后40分钟内将《纠纷报告》(报告内容:基本情况、纠纷经过、纠纷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处置措施)上报给局领导;纠纷处置完后事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局局长、分管副局长、联系医疗卫生单位的局领导报告处置结果。
第六条 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各医疗机构迅速设立医疗纠纷处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接受患方咨询、投诉、协调、处理医疗纠纷,纠纷发生时医疗纠纷小组应第一时间亲临现场,医疗纠纷引发患者或家属到上级部门信访的,涉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回避推诿,不亲临一线、靠前指挥,不能妥善有效处理的,市卫生健康局将约谈、通报或挂牌督办。医疗纠纷调解完后各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相关的病例讨论(死亡病例),根据制度给与相关负责同志及负责医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 因医疗纠纷引发患者或家属到上级部门信访的,相关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工作专班要第一时间联系衔接信访单位,第一时间赶赴信访单位做好纠纷后续化解处置工作。
第八条 患者或家属到上级部门信访的医疗纠纷,在纠纷未结案之前,医疗纠纷涉事医师出现明显过错,涉事纠纷医务人员暂不参与评先评优职称职务晋升,涉纠纷科室暂不申评优秀科室,所在的医疗机构、涉纠纷医务人员纳入记分、信用管理。
第九条 凡是医疗纠纷引发患者或家属到上级部门信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市卫生健康局提请市政法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市委、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赤壁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赤壁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