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咸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事件分级
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非正常死亡人数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非正常死亡的;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③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④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①事故危害严重,影响危害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②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③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非正常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④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⑤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带来严重危害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非正常死亡病例的;
③在市(州)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州)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④市(州)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非正常死亡病例的;
③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市、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④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市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卫生健康局局长、事发地乡镇(办、场、区)乡(镇)长、主任任副指挥长。按属地负责原则,各乡镇(办、场、区)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
当突发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了市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由市应急委员会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再度升级时,报经市委同意,成立由市委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的应急指挥机构,直接领导指挥处置工作。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食药安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食药安办副主任和市场监管局分管食品安全的领导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食药安办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委、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科信局、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论监督,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客观公正报道。
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市政法各部门依法惩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应急局: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市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粮(油)收购、储存、销售、运输和政策性用粮(油)管理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
市科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资组织工作,协助相关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教育局:参与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牵头负责对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等)内非正常死亡人员的调查、技术鉴定和后处置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牵头负责对宗教场所内非正常死亡人员的调查、技术鉴定和后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正常死亡人员进行司法鉴定。
市民政局:参与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牵头负责养老机构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调查、技术鉴定和后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相关环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住建局:协助调查处理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牵头组织对工地中非正常死亡人员调查、技术鉴定和后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调查处理因交通运输、冷链物流不当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水生动物质量安全和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定性调查,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茶产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牵头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种植环节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调查、技术鉴定和后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定性调查。
市水利和湖泊局:参与因农村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商务局:参与食品商业企业和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实施食品污染监测、食源性疾病和异常健康病例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和医疗救治,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评估,提供相关标准解释;负责牵头组织对食源性疾病导致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的调查、技术鉴定和后处置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星级游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牵头组织对旅游活动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调查、技术鉴定和后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并对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经营主体资质、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和涉及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牵头组织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技术鉴定和后处置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对食品摊贩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粮食检验检测工作,为食品安全突出事件提供技术支撑。
2.4市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援、检测评估、维护稳定、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若干工作组,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监督乡镇(办、场、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消费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和相关卫生学处置,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防范应对措施,指导做好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相关数据,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和后果,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检测评估结果。
司法鉴定和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发地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指导事发地乡镇(办、场、区)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组织公安、司法、法院和检察等系统专家,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因果关系、危害后果、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和非正常死亡人员的死亡原因、因果关系等进行司法鉴定。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市食品安全、公共卫生、法律、心理学、法医学专等家,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和建议;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制定控制措施;必要时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
2.5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办场区)参照市级应急保障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指挥机构,统一组织IV级以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风险监测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开展排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工作,明确监测项目,确定监测点,完善网络,建立健全风险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各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依法及时公布警示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3.2风险预警
3.2.1预警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并结合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州)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
警报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3警报内容
包括发布机关、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3.2.4分析研判
组织市公安、市卫生健康、市农业农村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形成评估报告上报给市指挥部办公室。对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3.2.5紧急措施
对市指挥部决定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乡镇(办、场、区)、相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要的防范性措施,控制导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关闭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场所,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事件危害的场所,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当研判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3.2.6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2.7舆论引导
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乡镇(办、场、区)、相关部门定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相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舆情进行监测。
3.3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件发展和处置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研判引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与事件评估
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紧急、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1 信息报告
4.1.1 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引发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外省市或其它县市区通报的信息;
(7)其他信息。
4.1.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2)事发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事发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或举报。
(4)乡镇(办、场、区)、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举报,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
(5)接到报告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逐级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报告方式和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各乡镇(办、场、区)和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危害程度、非正常死亡人数、救治单位、检测结果、事件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件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件修正信息(包括事件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及影响因素)、事件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1)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非正常死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发的简要经过。
(2)进程报告。包括阶段报告、即时报告和日报告,即根据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或者上级的要求进行阶段或即时报告,既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又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如事故的发生、发展与变化,以及处置进程和事故原因等。发生较大以上级别事故,每日16时前将事故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应急部门或市市场监管部门。
(3)总结报告。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包括鉴定结论、整改措施、责任认定和效果评价,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
4.3 事件评估
4.3.1 先期评估
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通报后,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核定事件级别,向本级市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4.3.2 评估内容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确定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按照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各乡镇(办、场、区)、市公安、市卫生健康、市农业农村、市林业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救援。对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到伤害的人员实施救治,对非正常死亡人员依法实施控制、组织法医鉴定。
(2)保护现场。封存可能导致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初始调查。乡镇(办、场、区)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事件展开初步调查,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
(4)公开信息。乡镇(办、场、区)和相关部门在完成初始调查后,视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5)维护治安。
5.2 响应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市依次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初判为一般级别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后,市指挥部立即运行,开展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并适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初判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由省、咸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办)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响应措施
5.3.1 指挥协调
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乡镇(办、场、区)、部门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初报情况。市政府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
(2)启动预案。市政府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严重程度,立即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乡镇(办、场、区)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现场指挥。市指挥部负责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督导、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承担现场指挥工作。
(4)应急保障。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5)组织协调。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次生、衍生其他食品安全事件时,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7)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转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按程序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加强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3.2 医学救援
市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救治,必要时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积极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
5.3.3 危害控制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涉事相关场所;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场所,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
5.3.4 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
市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赶赴现场,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调查完成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7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生产经营者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包括对事发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对生物样品、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相关物品样品的采集等。
5.3.5 事件调查
市市场监管局应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提高事件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市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
5.3.6 应急检验检测
事件调查中,需要对食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或者对于非正常死亡人员需要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由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技术鉴定,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报告。对于暂无检验标准或方法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建立新的检验方法。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
5.3.7 维护稳定
市公安机关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经市政府授权,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和组织专业人员解读、解释和说明等多种形式,借助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等多个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澄清谣言传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赤壁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件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超出事发地处置权限和范围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充分研判认定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完全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和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非正常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乡镇(办、场、区)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提供的终止分析论证指导意见,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及时终止响应。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非正常死亡人员进行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划分和补偿、安置等处置结果,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质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及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事发地乡镇(办、场、区)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2 表彰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6.3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在应急结束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乡镇(办、场、区)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确保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农业农村、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和市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2信息保障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等工作。
7.4物资经费保障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6 宣传教育保障
各乡镇(办、场、区)和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和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和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7应急演练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至少每二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各乡镇(办、场、区)制定本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乡镇(办、场、区)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食品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