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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8-12-19打印文章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外地发生涉及我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事件分级

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咸宁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赤壁市人民政府或委托的部门发布。

1.5工作原则

在统一领导下,食品安全事故实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贯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工作原则。

各乡镇(办、场、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乡镇(办、场、区)的,由有关乡镇(办、场、区)与市政府共同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不能消除或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

成立赤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食药监局局长、市卫计局局长、事发地乡镇(办、场、区)乡(镇)长、主任任副指挥长,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有关单位为成员。

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Ⅳ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下达应急指令;组织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事件所涉及的乡镇(办、场、区)参照市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乡镇(办、场、区)不能消除或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跨县市区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向上级市政府提出请求,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政府指示具体组织协调。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主任由市食药安办主任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食药安办会同市食药监局稽查分局具体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可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事件调查、危害控制、检测评估、维护稳定、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若干工作组,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成员单位和应急工作组职责分工见附件。

2.4技术支撑机构

在市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验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12331,建立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开展排查和监测,对各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进行跟踪监测,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市指挥部依法确定公布警示信息。

3.2紧急措施

对市指挥部决定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乡镇(办、场、区)、相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要的防范性措施,控制导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关闭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场所,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事件危害的场所,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当研判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3.2.1分析研判

组织市公安、市卫计、市农业行政(含畜牧、水产、林业)和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形成评估报告上报给市指挥部办公室。对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3.2.2防范措施

各乡镇(办、场、区)、市公安、市卫计、市农业行政(含畜牧、水产、林业)和市食药监局等部门迅速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有效防范措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通过多渠道、多手段、多形式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2.3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2.4 舆论引导

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乡镇(办、场、区)、相关部门定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相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舆情进行监测。

3.2.5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件发展和处置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研判引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与事件评估

4.1 信息报告

4.1.1 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引发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外省市或其它县市区通报的信息;

(7)其他信息。

4.1.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药监局报告。

(2)事发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局报告。接到报告的市卫计局,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市食药监局。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食药监局报告或举报。

(4)乡镇(办、场、区)、农业行政(含畜牧、水产、林业)、质量监督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举报,应当及时向市食药监局通报。

(5)接到报告的市食药监局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药监局逐级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药监局报告。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各乡镇(办、场、区)和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救治单位、检测结果、事件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件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件修正信息(包括事件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及影响因素)、事件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4.2 事件评估

4.2.1 先期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食药监局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核定事件级别,向本级市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食药监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4.2.2 评估内容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确定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按照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药监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各乡镇(办、场、区)、市公安、市卫计、市农业行政(含畜牧、水产、林业)和市食药监局等部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救援。对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到伤害的人员实施救治。

(2)保护现场。封存可能导致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初始调查。乡镇(办、场、区)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事件展开初步调查,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

(4)公开信息。乡镇(办、场、区)和相关部门在完成初始调查后,视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5)维护治安。

5.2 响应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市依次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响应标准见附件1)

初判为一般级别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后,市指挥部立即运行,开展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并适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初判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由省、咸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办)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响应措施

5.3.1 指挥协调

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乡镇(办、场、区)、部门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初报情况。市政府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

(2)启动预案。市政府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严重程度,立即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乡镇(办、场、区)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现场指挥。市指挥部负责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督导、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承担现场指挥工作。

(4)应急保障。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5)组织协调。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次生、衍生其他食品安全事件时,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7)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转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按程序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加强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3.2 医学救援

市卫计局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救治,必要时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积极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

5.3.3 危害控制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涉事相关场所;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场所,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

5.3.4 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

市卫计局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赶赴现场,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调查完成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7日内向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食药监局监督生产经营者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包括对事发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对生物样品、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相关物品样品的采集等。

5.3.5 事件调查

市食药监局应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提高事件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食药监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市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

5.3.6 应急检验检测

事件调查中需要对食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由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食药监局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暂无检验标准或方法的,市食药监局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建立新的检验方法。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

5.3.7 维护稳定

市公安机关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经市政府授权,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和组织专业人员解读、解释和说明等多种形式,借助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等多个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澄清谣言传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赤壁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件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超出事发地处置权限和范围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充分研判认定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完全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和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乡镇(办、场、区)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提供的终止分析论证指导意见,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及时终止响应。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质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及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事发地乡镇(办、场、区)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在应急结束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6.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 表彰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6.3.2 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乡镇(办、场、区)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确保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2 物资经费保障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3 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各乡镇(办、场、区)和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和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和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至少每二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食品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各乡镇(办、场、区)制定本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乡镇(办、场、区)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3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赤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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