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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二十)

发布时间:2024-09-18打印文章

序号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日期/批号

生产者

核查处置情况

1

SBJ24420000003334196GZ  

2024CJ02304

谷酒  

甲醇

胡风池

2024-01-20  

胡风池

1.产品控制:当事人生产30公斤,共计30公斤,货值900元,已销售30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食用。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过程控制不严。

原因详情:原料蒸煮压力不足或者蒸煮时间过长产生甲醇。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避免滥用食品添加剂;2、提高制作工艺流程,改善生产加工环境。

4.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谷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序号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日期/批号

生产者

核查处置情况

2

XBJ24421281487533237  

B8E603020B8F6098413  

大葱  

噻虫嗪

赤壁市天乐易购景峰生活超市

2024-05-31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18公斤,共计18公斤,货值128.88元,已销售18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食用。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张贴召回公告,通知召回销售的不合格大葱;2、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自查,确保所有进购的农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厂家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到货单据,销售台账必须留存备查。

4.行政处罚: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元捌角捌分;3、罚款伍仟元。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序号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日期/批号

生产者

核查处置情况

3

XBJ24421281487533233  

B8E603019B8F6098444  

生姜  

噻虫胺、噻虫嗪

赤壁市清香便利超市

2024-05-31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20公斤,共计20公斤,货值359.2元,已销售20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食用。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张贴召回公告,通知召回销售的不合格生姜;2、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自查,确保所有进购的农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厂家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到货单据,销售台账必须留存备查。

4.行政处罚: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元零捌角;3、罚款伍仟元。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序号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日期/批号

生产者

核查处置情况

4

XBJ24421281487533251  

B8E603020B8F6098419      

西芹

氧乐果  

赤壁市城市超市

2024-05-30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3公斤,共计3公斤,货值29.88元,已销售3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食用。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张贴召回公告,通知召回销售的不合格西芹;2、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自查,确保所有进购的农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加强了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学习,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4.行政处罚: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西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伍元捌角捌分;3、罚款伍仟元。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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