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十六)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XBJ24421281487241713 | 2024316437 | 谷酒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赤壁市杨佳酱酒坊 | 2024-05-25 | 赤壁市杨佳酱酒坊 | 1.产品控制:当事人生产谷酒76.55公斤,货值2296.5元,已销售24公斤,库存52.55公斤,封存52.55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生产高粱酒75公斤,货值3000元,已销售50公斤,库存25公斤,封存25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因产品都是附近的人购买,买回去后就喝了。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人为操作不当。 原因详情:加工配置甜酒时使用过甜蜜素,酒缸里还有剩余的甜酒没有清理导致不合格。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严格按食品标准要求添加食品添加剂;2、严格清洁使用和盛装食品的工具;3、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4.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范围使用甜蜜素制售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贰拾元;2、没收未售出产品155.1斤;3、罚款贰仟伍佰元。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
2 | XBJ24421281487241714 | 2024316438 | 高粱酒 | 2023-10-08 | ||||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3 | XBJ24421281602731124 | 2406015943 | 白豆角 | 倍硫磷 | 赤壁市魏氏零售店 | 2024-06-07 | /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4公斤,共计4公斤,货值56元,已销售4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食用。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学习有关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培养;2、保证经营的农产品各项标准符合要求,严把质量检验关,严格落实安全制度;3、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的农产品做到可索源;4、做好销售记录台账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4.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2、罚款贰仟元。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4 | XBJ24421281602731113 | 2406015936 | 大葱 | 噻虫嗪 | 赤壁市梅珍零售店 | 2024-06-07 | /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3.25公斤,共计3.25公斤,货值26元,已销售3.25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食用。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购进的商品不合格。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学习有关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培养;2、保证经营的农产品各项标准符合要求,严把质量检验关,严格落实安全制度;3、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的农产品做到可索源;4、做好销售记录台账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4.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用农产品金额较小,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5.通报移送:已将该案件的违法线索移送给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移送司法机关。 |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5 | DBJ24421200602730680 | 2405013523 | 山药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 赤壁市罗哥零售铺 | 2024-05-22 | /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5公斤,共计5公斤,货值7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食用。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进购山药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在摊位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通知召回5月22日销售的山药;2、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自查,确保所有进购的农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学习,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4.行政处罚: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2、罚款壹仟元。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