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5〕34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涉案物品权利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牛副(牛百叶)一案,经批准,由执法人员魏军林、刘红军组织开展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14日,本局受理了赤壁市公安局移交的一起食品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移交的物品进行现场检查,产品用蛇皮袋包裹,打开蛇皮袋,产品包装为白色纸箱,纸箱标有英文标识,无相应的中文说明,执法人员随机抽取3件,产品均为牛百叶。承运人胡乐现场提供了检验报告复印1份、生产者的营业执照1份、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单据1张。报告封页显示的报告编号为SPWT23120681,样品名称为牛副,委托单位为莘县鑫浩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为山东职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第二页内容为:样品名称为牛副,产品类型为速冻调理肉制品;标称生产企业、委托单位均为莘县鑫浩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联系人为刘书凯,联系人电话为135******11;样品数量为2kg,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4日,检验日期为2024-4-2——2024-4-30,签发日期为2024-4-30,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SB/T10279-2012要求;批准魏萍,审核范艳鹏,编制李康。通过扫描报告封页右上角的二维码,显示内容为山东职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防伪查证,报告编号为SPWT22120680,样品名称为牛筋,委托单位为莘县鑫浩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12-18,签发日期为2022-12-27。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显示生产商为莘县鑫浩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共计370件,因产品无相应的中文标识,司机胡乐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有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牛副(牛百叶)之嫌,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的产品予以扣押,并对上述产品随即抽取样品2个。
通过对司机胡乐的调查得知,胡乐身份证号码为420117*********214,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高山村牛头山九组7号。其车牌号为鄂W23J83,车辆类型为轻型厢式货车,2023年9月,挂靠于武汉幸福出发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41号。2024年11月13日晚,胡乐从南宁伶俐送货到在广西省资源县,车停在路边,有个骑着电瓶车50岁左右的男性与其联系,要将货物运送到鄂州,联系方式为159******86,具体装货地址不清楚。临出发时,男子告诉他,其所运输的货物为牛副(牛百叶),共计370件,到鄂州下高速后,打单据上的联系电话199******31,有人会接货。2024年11月14日晚,其在进入京珠高速赤壁泉口收费站修车时,省高警总队咸宁大队发现其运载的产品标识为英文,无中文标识,其无法提供合法手续,遂交由赤壁市公安局查办。因其车辆未能修理好,赤壁市公安局联系了另一台冷藏车将货物转运本局。
为核清产品的具体情况,2024年11月15日,本局专门组织人员割开蛇皮袋,通过清理、核对产品进行汇总,发现产品标识有3种,标注“PICKSTOCK TELFORD LED”英文的,保质期至2026年2月的共计241件,保质期至2025年8月的共计27件。标注“DOVECOTE PARK LED RTA”英文的,保质期至2025年11月的共计80件。标注“Beef Omasum Frozen”英文的,保质期至2025年10月共计22件。执法人员结合已抽样品,针对不同包装再次抽取样品2个。
2024年11月18日,本局将上述产品样品依法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同时通过微信将已送检情况告知胡乐,并询问货主是否与其联系,胡乐回复没有。
2024年11月19日,本局通过协查,将上述检验报告复印件送至山东职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该单位负责人通过查找原始检测记录和对比,否认出具了上述产品检验
报告,并向本局提供了编号为SPWT23120681和防伪二维码中扫出的编号为SPWT22120680的原件检验报告。编号为SPWT23120681原件报告显示委托检验单位为郓城县澳华食品有限公司,样品名称为生活饮用水。二维码中编号为SPWT22120680报告显示委托检验单位为莘县鑫浩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样品名称为牛筋,均与本局提供的上述检验报告内容不一致。
11月20日,执法人员在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下,对报告中委托单位莘县鑫浩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等进行了检查,现场车间与库房有名称为速冻调制涮肉板、雪花涮肉板和涮肉板(牛风味)成品、原料鸭肉和若干印制好的空包装箱等,未发现其经营产品牛副及前述英文标识和加贴白色标签的产品包装箱,经公司负责人对本局提供的上述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及产品包装照片进行确认,其表示,公司未经营过和未送检过上述牛副(牛百叶)产品,并提供了其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及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
为查找涉案物品权利人,2024年11月25日、26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胡乐提供的疑似涉案物品权利人的电话159*****886、199******31,用本局座机07155360221进行联系,第一个电话是个老太太接的,其表示没有做过生意,也不知道“牛百叶”是什么。第二个电话几次拨打均处于关机状态。
为找到上述涉案物品权利人,2024年11月27日,本局在赤壁市人民政府网和本局门户网站刊登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物品认领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0日。
为掌握上述产品的准确信息,2024年12月29日,本局联系具有合法资质的湖北译嘉合有限公司,对上述3种不同包装标识4个日期的产品进行翻译,标注“PICKSTOCK TELFORD LED”英文的为PICKSTOCK TELFORD有限公司,冷冻牛肋脊部,原产地为英国,屠宰地为GB2536,包装地为GB2536,一个屠宰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包装日期为8月24日,最佳食用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之前;一个屠宰日期为2024年2月2日,包装日期为2024年2月5日,最佳食用日期为2026年2月4日之前。标注“DOVECOTE PARK LED RTA”英文的为DOVECOTE PARK LED有限公司,屠宰地为GB,分割地为GB(2045),原产地为BG。标注“Beef Omasum Frozen”英文的为冷冻牛百叶,屠宰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冷冻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最佳食用日期为2025年10月15日之前,原产地为爱尔兰。
2024年12月12日,本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
因上述涉案物品在公告期限内无人认领,涉案物品权利人有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牛副(牛百叶)之嫌,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根
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经批准,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并依程序办理。
鉴于上述产品不宜长期保持,且保存成本过高,在产品经检验合格,《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物品认领公告》公告期限内又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025年1月14日,本局就如何处置上述产品召开了局党组会,会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上述物品通过评估拍卖处置,通过拍卖公司拍卖,所得款项支付到赤壁市非税账户。
2025年1月15日,本局委托广西维义价格涉案评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评估,上述产品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壹拾贰万贰仟贰佰壹拾元(¥:122210元)。2025年1月17日,本局委托湖北圣和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拍卖,同日,在《中华工商时报》进行拍卖公告,中标单位为湖南景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拍卖款为壹拾贰万贰仟贰佰元(¥:122200元),2025年1月23。中标人将拍卖款支付到赤壁市财政非税账户。
综上所述,涉案物品权利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牛副(牛百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物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等规定,本局拟决定将上述上述牛副(牛百叶)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贰佰元(¥:122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的涉案物品权利人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涉案物品权利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告知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魏军林 联系电话:13797804502
联系地址:赤壁市河北大道227号1302室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