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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7-05-25打印文章

赤壁市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及《省商务厅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下发<2015年度湖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商办发[2015]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支持对象为《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赤壁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15]89号)文件及市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事项,并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项目承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及市财政配套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按照等额及差额两种方式拨付。公益性项目等额拨付,单个项目年度最多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0﹪,其中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不超过10﹪;可盈收项目差额拨付,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拟定专项资金使用意见,报市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局、商务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支持建立县域运营服务中心。设立区域运营服务中心,采取对口指导孵化,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及其他增值业务等全面服务。可建设线下虚拟商品馆以及具有当地特色产品示范馆,不断挖掘本地特色优势产品。

第六条 支持建立市级仓储配送中心(商品中转集散中心)。主要负责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支持建立乡镇综合服务站和物流网点。可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建设的乡镇商贸中心或具一定规模直营店,建立改造二级综合服务站,具备线下体验、区域仓储配送及其它综合服务功能。支持物流、快递企业网点设立到乡镇,延伸服务到乡村。

 第八条 支持建立村级服务点。结合新农村改造工程建设,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建设的农家店、村级党员活动中心等现有资源,在每个行政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点内配电脑、多功能触摸屏、宣传栏、储物柜、wifi信号及专业辅导操作人员),为村民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金融服务、缴费、充值、订票、代收代发、代换代退等一站式便民服务,宣传和引导农民认知网购等新的消费理念。

 第九条 支持业务培训。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培训政府部门、企业、涉农组织、专业合作社等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大学生村官和创业青年等。

 第十条 支持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品牌化培育,强化农户和涉农企业的品牌意识,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进行有机、绿色及质量体系认证,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打造精品名牌。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地理标志协会走品牌化网络营销之路,积极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标准化设施建设,推进农产品分类定级、规范物流配送服务,实现网上销售农产品质量等级化、标准化、包装规格化,提高农产品的包装质量、保鲜程度和附加值,研究改进农产品的包装技术;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管控,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广、功能齐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加速推进农业物联网技术与组织结构代码、商品条码技术深度整合,并使其得到广泛应用,采用基于全球统一编码与追溯标准,建立统一的农产品编码标识,实现农产品全供应链的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体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建立健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制度,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做好追踪问效工作,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

第十二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曾享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一律不得重复申请,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根据实际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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