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13号
发布时间:2024-12-17【打印文章】
赤政复不决〔2024〕13号
申请人:郑xx,男,身份证号:360xxx,现地址:江西省九江市xxx。
被申请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址:湖北省赤壁市体育馆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赤壁市xx超市销售的“老婆饼”配料中有老婆超期未答复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告知是否立案决定。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向“赤马港市场监督管理所 丁x”邮寄挂号信(邮件编号:XA32477601xx),且申请人提供的案涉商品标签中配料有:小麦粉、糯米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芝麻、椰蓉、饮用水、鲜鸡蛋、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并无“老婆”二字。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老婆饼”配料表中有老婆的行为,属于恶意举报,滥用投诉举报权,且该信件收件人为丁x,属于私人信件,不能证明是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自2023年9月起,针对“老婆饼”这一商品,申请人多次、反复对其中不同的配料提出投诉举报后以被申请人未回复、对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不服等理由进行复议申请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法律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又要规制不当行使乃至滥用权利的行为。对于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其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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