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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11号

发布时间:2024-12-17打印文章

赤政复不决〔2024〕11号

申请人:郑xx,男,身份证号:360xxx,现地址:江西省九江市xxx。

被申请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址:湖北省赤壁市体育馆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局长

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对举报赤壁市xx超市销售的“老婆饼”配料没有老婆超期未予回复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程序违法,并责令限期告知是否立案决定。

经审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赤壁市xx超市”销售的“老婆饼”存在配料表中没有老婆的行为,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挂号信,8月29日被申请人制作了市场监管(202x)第xx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当天将该两份文书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正丰九岭20栋301室,邮件单号:1222984947916。2024年8月31日,快递显示已签收。

本机关认为,“老婆饼”没有老婆是一个常识性问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老婆饼”没有老婆的行为,属于恶意投诉,滥用投诉举报权,且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其投诉举报已经做出过答复,申请人已经明确收到回复情况下,仍然申请复议称被申请人超期未回复,属滥用救济权。自2023年9月起,针对“老婆饼”这一商品,申请人多次、反复对其中不同的配料提出投诉举报后以被申请人未回复、对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不服等理由进行复议申请的行为,违背了复议法的立法目的。法律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又要规制不当行使乃至滥用权利的行为。对于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其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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