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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09号

发布时间:2024-12-17打印文章

赤政复不决〔2024〕09号

申请人:黄x,男,身份证号:430xxx,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xxx

被申请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湖北省赤壁市体育馆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局长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xxx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xx居家官方旗舰店店铺销售的婴儿湿巾广告页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答复。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以下材料:1、因你通过邮寄方式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亦未到行政复议机关明确行政复议申请人身份,请提供申请人复印件并拍摄申请人手持身份证并保持身份证信息清晰可见照片;2、因提供的购买商品截图无购买人和收件人信息,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请提供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涉案商品产品信息、购物小票等证据材料。3、请提供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夸大虚假宣传”的证明材料(商品成分表)。

申请人在补正期间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补正说明》,其中并未提供符合上述补正要求的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户籍地址与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不一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及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购买商品页面截图信息不全,无购买人和收件人信息,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称“无敏配方,七大不添加”是虚假宣传,但未按要求提供商品实物成分表,无法确定其复议的具体理由。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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