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08号
发布时间:2024-12-17【打印文章】
赤政复不决〔2024〕08号
申请人:黄xx,男,19x年9月x 日出生,身份证号:422xxx,住址:赤壁市新店镇xx
被申请人:赤壁市新店镇人民政府地址:赤壁市新店镇四化路
法定代表人:徐xx 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9月1x日作出的《关于xx组与xx一组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经审查,本案为xx村十五组与xx村一组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xx为xx村一组组长,其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主体不适格。
另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村xx组与xx村一组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时间为2023年9月xx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60日之规定,且无正当理由或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
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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