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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07号

发布时间:2024-12-17打印文章

赤政复决〔2024〕07号

申请人:毕xx,男,194x年7月x 日出生,身份证号:422xxx,住址:赤壁市体育xx。

被申请人:赤壁市商务局地址:赤壁市河北大道203号

法定代表人:沈xx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落实退职安置行政27级国家正式干部待遇问题,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原为商务局(原商业局)职工,因个人原因被原商业局非组织性处理,后蒲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蒲政办发(19xx)xx号)《关于xx同志所受处理的复查决定》“按照国务院发[197x]1xx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决定对xx同志作退职安置,恢复其本人城镇商品粮户口。由市人事局、公安局、粮食局按照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按文件规定落实其行政27级干部身份、安置、待遇问题,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另查明,国务院发[197x]1xx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内容为: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无论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非组织性处理,还是蒲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蒲政办发(199x)xx号)《关于xx同志所受处理的复查决定》,均为行政机关内部人事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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