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06号
发布时间:2024-12-17【打印文章】
赤政复不决〔2024〕06号
申请人1:但xx,男,汉族,19xx年9月x日生,住湖北省赤壁市神山镇x,身份证号:422xxx.
申请人2:但xx,男,汉族,19xx年2月x日生,住湖北省赤壁市神山镇xx,身份证号码:422xxx.
被申请人: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住址:湖北省赤壁市营里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伍xx,职务:局长
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对《查处申请书》超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责令履行职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被申请人为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为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当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六月x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