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05号
发布时间:2024-12-17【打印文章】
赤政复不决〔2024〕05号
申请人:郑XX,男,身份证号:360xx,现地址:江西省九江市xx。
被申请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址:湖北省赤壁市体育馆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局长
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对投诉赤壁市xx生鲜超市销售的“蚕豆”配料标注不明经申请调解回避未中止调解即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A-0xx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的行为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回复。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查明的事实,申请人2023年8月17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赤壁市xx生鲜超市销售的“蚕豆”配料标注不明,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挂号信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后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赤政复决[2023]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2023年11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市场监管[2023]第A-0xx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4年2月x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调解回避申请材料》,此时投诉调解已经终止,申请人请求回避的时限不在法定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规定:(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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