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02号
发布时间:2024-12-04【打印文章】
赤政复不决〔2024〕02号
申请人:郑xx,男,身份证号:360xxx,现地址:江西省九江市xx。
被申请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址:湖北省赤壁市体育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局长
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逾期未对投诉举报进行答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告知是否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购物小票物品显示为东山千页豆腐、扬州松花黄晶,与其投诉举报的“松花鸭皮蛋”不符,补正通知其提供购买“松花鸭皮蛋”的相关购物凭证。申请人提供一份《情况说明》称:“扬州松花黄晶”就是“松花鸭皮蛋”且主张过程在商家。因申请人在本机关复议案件较多,针对“天xx购的松花皮蛋”在前期复议案件补正通知回复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9.80元的微信支付凭证,与本次申请人称“扬州松花黄晶”的现金支付方式前后不一致,且“购物小票”上的“扬州松花黄晶”条码与申请人提供的“松花鸭皮蛋”实物照片条码不一致,不能证明与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四年三月十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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