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03号
发布时间:2024-12-04【打印文章】
赤政复不决〔2024〕03号
申请人:郑xx,男,身份证号:360xx,现地址:江西省九江市xx。
被申请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址:湖北省赤壁市体育馆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A-xx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回复。
经审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赤壁市xx超市”销售的“老婆饼”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的行为,2023年11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挂号信,11月x日被申请人制作了市场监管(2023)第A-xx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当天将该份《投诉受理决定书》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申请人,邮件单号:1275560249xx。2023年11月1x日,快递显示已签收。2023年11月1x日,被申请人制作了市场监管(2023)第A-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市场监管(2023)第A-xx号《投诉调解通知书》并于当天邮寄给申请人,2023年11月19日显示已签收。申请人多次联系被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遂终止调解。2023年11月25日,制作了市场监管(2023)第A-xx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显示已签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规定:(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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