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01号
发布时间:2024-12-04【打印文章】
赤政复决〔2024〕01号
申请人:卢xx,男,195x年3月2x日出生,身份证号:422xxx,住址:赤壁市陆水湖x。
委托代理人:卢xx,男,198x年9月1x日出生,身份证号:422xxx,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赤壁市陆水湖街道办事处地址:赤壁市陆水湖湖滨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余 x 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执行法院2022年12月2x日作出的(202x)鄂128x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法院协调后,被申请人决定撤销2020年作出的《关于卢xx、卢xx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意见决定书》并同意组织与该处山林权属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进行界址确认。现被申请人不执行该(202x)鄂128x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请求执行。本案经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执行该裁定。且该山林纠纷事项已经经复议机关受理并审理过。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决定”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四年三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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